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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9.05.27. 交航字第10950060846號公告

法規名稱: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第十一條之一 [函釋]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交通部得
將航空貨運承攬業之籌設許可、籌設期限延展之許可、結束營業之備查及
許可證之核准、廢止等事項,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民用航空
局得將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
註銷等事項,委託航政機關辦理。
前二項委任及委託事項,交通部或民用航空局應依規定公告,並刊登公報
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