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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函釋]
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項
所列受薪資補貼之事業,於補貼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
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管
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第十五條 [函釋]
本辦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公營事業或
團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