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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9.12.08. 交路字第10950155461號公告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第四十四條之二 [函釋]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
、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
;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
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
第四十四條之四 [函釋]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後段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偏遠路線者,其相關申請
立案程序、營運、票價及監督管理事項,不受本規則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
之限制;其營運車輛並應領用營業牌照,於未繼續提供服務時,公路主管
機關應命其繳回牌照,不依期限繳回牌照者,逕行註銷之;其由個人提供
服務者,限使用小客車。地方政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亦同。
計程車客運業依第四十四條之二前段規定經營偏遠路線者,應依中央公路
主管機關公告最低投保金額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營運及收費不受原業別
各該規定之限制。
依前二條規定經營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其營運車輛之車身標識,
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