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即時檢索

法制作業規定

貳、法制作業重要函釋及依據

一、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二、 各機關報院擬提行政院會議案件(法律案)之附件格式
三、 母法修正時,子法應即時配合修正
四、 擬訂或修正中央法令時,應先徵詢執行該法令有關機關意見
五、 法規末條施行日期規定之方式
六、 法規末條體例之補充
七、 研擬法律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空白欄位填註體例之處理原則
八、 法規於制(訂)定或修正時,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
九、 送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須知
十、 組織規程發布後送考試院核備時再修正之法制作業程序
十一、 各機關訂定規費收費標準問題
十二、 有關各機關組織法規是否明定授權訂定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法源依據
十三、 各機關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統一訂定「……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 研擬法規草案(包括新訂案或修正案)需注意之重點
十五、 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其發布機關如何認定
十六、 各機關應切實檢討主管之法規,有無與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一三號解釋意旨不符之規定
十七、 各單位應健全法制及強化法治觀念
十八、 舉辦修制法案之公聽、座談、說明會,函知或函邀立法院立法諮詢中心
十九、 使母法與子法同時施行,供參採之五種立法體例
二十、 合議制機關代出席之法制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