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法制作業重要函釋及依據
-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 各機關報院擬提行政院會議案件(法律案)之附件格式
- 母法修正時,子法應即時配合修正
- 擬訂或修正中央法令時,應先徵詢執行該法令有關機關意見
- 法規末條施行日期規定之方式
- 法規末條體例之補充
- 研擬法律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空白欄位填註體例之處理原則
- 法規於制(訂)定或修正時,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
- 送立法院查照之行政命令須知
- 組織規程發布後送考試院核備時再修正之法制作業程序
- 各機關訂定規費收費標準問題
- 有關各機關組織法規是否明定授權訂定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明細表等法源依據
- 各機關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統一訂定「……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研擬法規草案(包括新訂案或修正案)需注意之重點
- 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其發布機關如何認定
- 各機關應切實檢討主管之法規,有無與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一三號解釋意旨不符之規定
- 各單位應健全法制及強化法治觀念
- 舉辦修制法案之公聽、座談、說明會,函知或函邀立法院立法諮詢中心
- 使母法與子法同時施行,供參採之五種立法體例
- 合議制機關代出席之法制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