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災害緊急通報
六、本部主管災害通報: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 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模及通(陳)報層級,依行政院訂定之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於第一時間迅速通(陳 )報;倘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 (一)丙級災害規模:循行政程序逐級通報,並通報至相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及交通相關災害權責機關(構、單位)。 (二)乙級災害規模:除前款通報外,應立即以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 話通訊軟體通報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 政司)及循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協助通 報,並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重大運輸事故發生且人員傷亡達 乙級災害規模以上時,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規定通報國 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1.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應於 獲知災害發生或經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三十分鐘內,先行 以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報告本部部(次)長。 2.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所採取 之應變措施,以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通報本部路政司( 陸上交通事故)、航政司(空難、海難)及交通動員委員會 (複式通報輔助窗口)。 3.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一小時內,以傳真通報本部部長室、 政務次長室、常務次長室、主任秘書室、路政司(陸上交通 事故)、航政司(空難、海難)及交通動員委員會(複式通 報輔助窗口)。 (三)甲級災害規模:除前款通報外,應同步通報至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並由該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依案情及實際需要,協 助代為轉通(陳)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 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交通環境資源處、新聞 傳播處、國土安全辦公室等相關府院長官及單位: 1.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所採取 之應變措施,以簡訊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一小時內,以傳真通報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 (四)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及香港 、澳門駐臺辦事機構。 (五)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七、郵政事故災害通報:準用前點規定;其災害規模分級,得授權由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訂定。 (一)定義 1.郵政營業場所、重要設備、現金票券、人員、經辦業務等事 項造成重大事故。 2.郵政儲金業務發生重大連線作業部分或全區離、斷線達一小 時以上者。 (二)通報層級 1.丙級災害規模:準用前點第一款規定通報。 2.乙級災害規模:準用前點第二款規定通報;另郵政儲金匯兌 法業務受影響部分,應通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業務 受影響部分,應通報中央銀行。 3.甲級災害規模:準用前目及前點第三款規定通報;另郵政儲 金匯兌法業務受影響部分,應通報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
八、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或事故通報:本部及所屬相關機 關(構),不論災害規模,如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或認 為有必要者,應立即由機關(構、單位)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通(陳)報本部部長室、政務次長室、常務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及秘 書室公關部門。
九、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於接獲通報後, 應立即查證,並依權責採取處理、搶救、應變及善後等必要之措施作 為;倘通報內容、規模及層級錯漏,應退請釐正。
十、災害倘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應持續掌握 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並視災情需要持續彙整陳報,以利救 災工作之進行。
十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未成立前,為即時掌握災情以利因應,後續通報 原則每隔四小時傳送通報一次。但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 或應上級需要通報。
十二、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於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及 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 應至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查報各類災情及交通運輸受影響狀 況。
十三、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倘接獲災害訊息涉及其他相關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部會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
十四、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應建立災害防救緊急聯繫通訊錄相關資 料,並由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不定期維護更新,置於本部「災情網 路填報系統」提供下載。
十五、本部得視需要建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群 組,並請所屬相關機關(構)及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 司、航政司)指派特定人員加入該群組,以加速災害防救訊息傳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