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組織規程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站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三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以下簡稱各管制站)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若干人 。第四條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整 在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第五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 │委派第五職等或│ │ │ │站 長│薦派第六職等至│ 一│ │ │ │第七職等 │ │ │ ├───┼───────┼──┼────────┤ │ │委派第五職等或│ │ │ │稽 查│薦派第六職等至│ 七│ │ │ │第七職等 │ │ │ ├───┼───────┼──┼────────┤ │書 記│委派第一職等至│ 二│內一人俟現職雇員│ │ │第三職等 │ │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一0│ │ └───────────┴──┴────────┘ 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六條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