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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管制站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廢止

第一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組織規程第十
  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站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以下簡稱各管制站)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若干人
  。
第四條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整
  在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第五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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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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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額│備            考│
├───┼───────┼──┼────────┤
│      │委派第五職等或│    │                │
│站  長│薦派第六職等至│  一│                │
│      │第七職等      │    │                │
├───┼───────┼──┼────────┤
│      │委派第五職等或│    │                │
│稽  查│薦派第六職等至│  七│                │
│      │第七職等      │    │                │
├───┼───────┼──┼────────┤
│書  記│委派第一職等至│  二│內一人俟現職雇員│
│      │第三職等      │    │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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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一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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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六條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