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大鵬灣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區)觀光遊憩資源 之調查、規劃及開發與籌備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有關事宜,特設立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第二條
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研擬風景特定區計畫相關作業及未來開發計畫項目之管制制度事項 。 二、鼓勵民間參與本區之開發建設事項。 三、本區土地利用與取得之協調、執行事項。 四、本區整體發展規劃設計委辦案及其相關研究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 五、本區開發建設之執行及環境品質之改善、監測及維護事項。 六、本區現有遊憩設施之整建及維護事項。 七、本區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規劃作業事項。 八、本區軍事設施之搬遷事項。 九、本區及其附近區域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及保育事項。 十、擬定及執行各項經營管理、安全督導計畫及規範事項。 十一、各項觀光活動之推廣及宣傳事項。 十二、籌辦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成立有關事項。第三條
本處設企劃課、工務課及管理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 不屬於各課之事項。第五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六條
本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第七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第八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交通部觀光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十條
本處於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其現任人 員除具有合法資格轉任者外,應予資遣。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 ┌───────────────────────┐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註│ ├───┼──┼──┼─────────────┤ │處長 │簡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 │ │ │ │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 │ │ │一職等辦理。 │ ├───┼──┼──┼─────────────┤ │秘書 │薦任│ 一│ │ ├───┼──┼──┼─────────────┤ │技正 │薦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 │ │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未規定│ │ │ │ │前,暫以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 │ │ │ │職等辦理。 │ ├───┼──┼──┼─────────────┤ │課長 │薦任│ 三│ │ ├───┼──┼──┼─────────────┤ │課員 │委任│ 四│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技士 │委任│ 四│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技佐 │委任│ 三│ │ ├───┼──┼──┼─────────────┤ │辦事員│委任│ 二│ │ ├───┼──┼──┼─────────────┤ │人 事│ │(一)│ │ │管理員│ │ │ │ ├───┼──┼──┼─────────────┤ │會計員│ │(一)│ │ ├───┼──┼──┼─────────────┤ │合 計│ │十九│ │ │ │ │(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 │ 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