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高本部公文處理效率及品質,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國 家發展委員會「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訂定本要點。
二、公文處理時限: (一)部次長交辦案件、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辦,並視案情親持辦理。 (二)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4.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主管或指 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三)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來文如有二個以上不同期限者,以最後期限為預定結案日期進 行管制,其間若須發文則以創稿或原案附號管制處理。 4.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四)需回覆公文:來文請求回覆但未明訂期限者,以來文速別為處理 時限,惟需追蹤至實質辦結。 (五)開會通知單: 1.以來文指定之開會日期為處理時限。 2.收文時已逾開會日期,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本部召開會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五日內辦結。 (六)會辦公文: 最速件、速件公文之受會處理時限為一日,普通件公文之受會處 理時限為二日。 (七)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八)各單位因應業務需要辦理之特定類別公文,難於來文速別時限內 辦結,其性質及複雜程度又未符專案管制要件,且數量偏多,得 簽奉核准為特殊性案件並訂定處理時限,惟仍依一般公文原則管 制統計。 (九)立法委員之質詢案件、專案及施政質詢案件擬復期限為五日,代 擬代判院稿案件為六日,並應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及直轄市 政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十)人民陳情案件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與本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人民申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及本部各類人民申請案件相關規定 辦理。各業務單位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別訂定處理 時限,並公布於本部網站。 (十二)訴願案件依訴願法規辦理。 (十三)監察案件: 1.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及委託調查案件,依「 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監察院公文主旨或審查意見已敘明辦理期限者,依公文所訂 期限辦理;未敘明辦理期限者,以發文日起二個月為期限。
三、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 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四、公文管制方式: (一)一般公文之處理採以「文」管制方式。 (二)限期公文、需回覆公文、開會通知單、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 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 或其他指定案件之處理採以「案」管制方式。 (三)以「案」管制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屬蒐集資料、通知補件、會議 (商)、請釋(示)、查詢等機關(單位)間公文往返等文件, 應創稿處理,原文號需全案辦畢後始可銷號。
五、公文登錄及收、分文注意事項: (一)文書人員應依一般公文、立委質詢案件、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 請案件、訴願案件及監察案件之公文性質正確分類並登錄本部公 文管理線上簽核系統(以下簡稱公文系統)。 (二)收、分文時間不得逾半日,每日下班二小時前收到之公文應於當 日編號登錄並分送承辦單位,急要公文並應隨到隨分辦。 (三)公文如涉及兩單位以上業務,由該文比重較重或分列項目較多之 單位主政;如兩單位之份量、項目均相同者,以來文所述之首項 業務辦理單位為主辦單位。惟內容如屬任務編組或依分層負責明 細表明訂有彙辦工作項目之單位,優先分文予案關之窗口單位或 分層負責明細表列屬彙辦性質之單位主辦。 (四)公文從收文(創簽稿)至歸檔之處理過程均應於公文系統正確登 錄,如因時效緊急未先登錄流程,應予補登。
六、公文改分注意事項: (一)收文後認為非屬本單位權責,應速以改分移文單敘明理由及改分 單位,經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可後,移送建議改分單位或退還 分文單位改分,不得留置或逕予退件。 (二)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單位間有分文爭 議,單位主管人員應先行協調,如獲共識,應逕移文收文單位以 免影響公文辦理時效,倘仍未獲共識,始可移請文書單位陳請主 任秘書或其指定專人協調判定。 (三)改分公文之管制及統計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為起算點。
七、會辦公文注意事項: (一)會二個(含)以上單位,應使用「簽稿會核單」。 (二)公文同時會二個單位,應順移層轉會辦,會辦單位達三個(含) 以上,應同時分會。 (三)受會單位應依專業及職掌簽擬會辦意見,不得逕予退件或拒不會 辦。 (四)受會單位倘有意見,應送回主辦單位綜整後再陳部次長。部屬機 關代辦部稿或陳部簽,本部各受會單位倘有意見,亦應先請主管 業務單位綜整後再陳核部次長。
八、機密文書處理注意事項: (一)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文書 處理手冊及相關法規辦理。 (二)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 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 密等級。普通文書與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應以機密文書方 式處理。 (三)本部及各單位應指定密件專責人員辦理機密文書相關作業。 (四)機密文書應註記解密日期或條件。 (五)機密文書非必要不得複製,亦不會簽(稿);倘確需會簽(稿) ,應儘量減少會簽(稿)人數,並將與該會簽(稿)單位無關之 公文、附件部分抽離,同時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 (六)機關內機密文書之傳遞應使用密件傳遞封套,並於封口處蓋章。 對外發文時應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加蓋機密等級並密封,外封 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歸檔時應使用 機密檔案專用封套。
九、公文陳核部、次長及主任秘書注意事項: (一)公文於單位內部陳核時已有較多修改,應清稿再陳。 (二)所有陳核之公文書皆需登錄公文系統,如因時效緊急不及辦理, 應於事後補登。 (三)陳核之存查公文一律使用「存查案件批示單」。 (四)簽辦公文應使用正式「簽」,不可使用「便簽」。 (五)出席部外重要會議,應於會後二日內將「出席會議報告單」及相 關資料陳核至部次長。
十、其他公文處理注意事項: (一)簽辦總統府、行政院交辦事項之公文,應清楚列出指示依據。重 要公文應由主管親自確認並簽名。 (二)各級主管批核公文應明確、迅捷,如有任何指示,應明白告知該 承辦人重擬、更改或銷案。 (三)公文中「金額」、「數據」或重要內容倘經修改,應於修改處蓋 章以示負責。 (四)於公文面簽名或蓋章應加註日期、時間。 (五)承辦人員或核稿人員公差、請假時,應由職務代理人代辦。 (六)公文不可先存查銷號再以影本續辦。 (七)部內各單位間洽辦公務,應採電子郵件、便簽、會辦等方式,避 免行文處理。 (八)公文正、副本欄位應填列受文機關或人員,如有需說明或辦理事 項,應撰寫於公文內文;並應避免發送不必要的公文副本。 (九)數字使用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辦理。 (十)公文及附件紙張使用以A4為原則,A3為例外。撰寫方式以直式橫 書為原則,橫式橫書為例外。
十一、公文稽催: (一)每日稽催:將屆處理時限或已逾處理時限之公文,公文系統每 日進行稽催。 (二)每週稽催:每週由公文系統就逾期公文進行稽催,各單位應於 收到稽催通知三日內至公文系統填復辦理情形。
十二、公文展期: (一)一般公文未能於處理時限內辦結者,承辦人應辦理展期。 (二)公文展期最多二次,每次最多十四天,並於公文系統申請。 1.三日內:科組長。 2.七日內:單位主管。 3.七日以上至十四日:部次長。(首次申請應由單位副主管以 上層級審核,第二次必須由單位主管親自審核後再陳部次長 核可) (三)限期公文無法於來文指定期限辦結者,經協調來文機關同意修 改處理時限,並於公文系統填寫「限期公文展期申請單」,簽 奉單位主管核定,由單位文書人員於公文系統修改限辦日期。 (四)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及監察案件等另訂有 展期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三、專案管制: (一)專案管制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於公文系統提出申請 ,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以書面陳核,經本部秘書室 審核後陳送主任秘書核准,申請單併公文歸檔。 (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在屆滿處理時限前辦理展期,並 重新填具專案管制案件(展期)申請單,修正作業時程及預定 完成時間,經本部秘書室審核陳送主任秘書核准,展期申請單 亦併公文歸檔。 (三)秘書室應列管專案管制案件,定期提報辦理情形,並依承辦人 之結案公文資料作為解除列管依據。 (四)限期公文、開會通知單、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陳情案件、 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及監察案件不可申請專案管制。
十四、文書流程管理權責: 本部同仁應基於自我主動及全面管理原則,掌握時效,積極處理公 文,並配合秘書室、總務司及本單位文書人員之公文查催管制等作 業,同時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工作流程。 (一)單位副主管: 1.負責督導本單位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2.公文逾期情形嚴重者,應督促承辦單位儘速處理,必要時應 予懲處。 3.公文有改分爭議時應與相關單位人員協調。 4.將本單位人員處理公文績效表現列為年度工作考績與績效考 評之參考依據。 (二)科(組)長或同層級主管人員: 1.應教導承辦人公文處理原則及方法,並督導承辦公文應實質 辦結,以維公文時效及品質。 2.對即將到期及已逾期公文而尚未辦理展期者,應督促承辦人 依規定妥適處理。逾期嚴重者應即督促承辦人儘速辦結。 3.視需要適當調配人力,並落實職務代理制度,督促各代理人 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避免積壓公文情事。 (三)承辦人員: 1.承辦之公文均應登錄公文系統納入管制,並在處理時限內辦 結;對於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依規定申請公文展期或專 案管制。 2.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或存查之日止,應主動注意各階段之公 文處理情形,必要時應親持辦理或適時查催。 3.接獲逾期公文稽催通知,如尚未陳核應儘速辦理,若已陳核 應檢視公文流程,檢查公文尚未辦結之癥結並優先採相關積 極作為如親持等,不宜先辦理展期以美化公文處理狀態。 4.公文處理超過十四天且逾期已結案件,應於接獲公文系統通 知後三日內至系統填寫「逾期檢討表」。 5.逾期三十日以上未結案件,應於接獲公文系統通知後三日內 至系統填寫「個案分析表」。 6.具以案管制性質案件,應辦理查催至實質結案,不可轉文或 存查後即置之不理。 7.結案之以案管制公文,除限期公文、需回覆公文、開會通知 單由承辦人自行至公文系統「以案管制」填復處理情形解除 列管,餘人民陳情、人民申請、立委質詢、訴願案件、監察 案件及專案管制案件則由各管理者依填復之處理情形解除列 管。 8.公差、請假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避免積壓情 事。 (四)單位文書人員: 1.即時處理公文收文、分辦、送會、會畢、陳核、送繕及歸檔 等作業。 2.每週針對本單位即將到期公文提醒承辦人儘快辦結、申請展 期或專案管制;對逾限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者,持續查催 承辦人,並將情形陳報副主管;公文系統每週發送之逾期公 文稽催表,應於三日內請承辦人至系統回復辦理情形。 3.對嚴重逾期之未辦結案件,應立即主動陳報單位副主管處理 。 (五)總務司(文書科、檔案科)及管理資訊中心應依據文書流程管 理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文書流程管理作業。 (六)秘書室: 1.負責綜合督導、管理本部各單位文書流程管理相關工作。 2.對下列案件進行逾期原因分析檢討,並視需要提部務會報: (1)處理天數超過十四日且未於處理時限辦結之已結案件。 (2)處理天數超過十四天且未申請展期或專案管制之未結案件 。 (3)受會天數超過三天之未結案件。 (4)對於逾期三十日以上未結案件,依規定辦理個案(件)分 析與管制。 (5)其他處理情形異常有必要進行分析檢討案件。 3.對監察案件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者,進行原因調查及分析責 任,簽報部長核處。 4.視需要召開文書流程管理會議、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 5.按月將本部各單位及部屬各機關公文辦理情形予以統計、分 析、公布並提部務會報。
十五、公文檢核: (一)本部應依文書流程管理需要組成公文檢核小組,至少每半年檢 核本部各單位一次,每年檢核部屬機關一次。 (二)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核或專案檢核。 (三)檢核方式依當年度訂定之「公文檢核實施計畫」辦理。 (四)獎懲標準及方式: 1.檢核成績前三名,部屬機關首長、本部單位主管嘉獎二次, 惟受獎機關(單位)數皆不得超過受檢核機關(單位)數五 分之一。 2.檢核成績未滿七十分者,部屬機關首長、本部單位主管申誡 乙次。 3.前項部屬機關首長及本部獎懲事宜由秘書室統籌辦理;部屬 機關人員之獎懲由各機關自行辦理。
十六、本部各單位承辦人員處理文書作業獎勵機制: (一)年度結束各單位得依人數比例,推薦辦理公文績優人員推薦表 (如表 1),送本部秘書室依「公文處理績優人員遴選審核評 分表」審核彙整(如表 2),排序計分,提經本部考績委員會 審議,並簽奉部、次長核定後,依下列獎勵標準辦理敘獎: 1.審核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嘉獎二次。 2.審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3.審核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二)各單位依前項規定推薦之績優人員,以承辦重要業務或工作績 效優良者為優先,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受推薦人員新收文件數及創稿件數之總和,不得低於當期本 部全部承辦人員平均件數。 2.受推薦人員公文發文平均使用天數,不得逾該單位當年度目 標管理公文處理績效。 3.受理會稿逾三日或公文逾十四日尚未辦結案件數合計不超過 五件者。 (三)為提升人民陳情案滿意度,凡處理人民陳情案績效優良者,另 立項目以加分採計納於「公文處理績優人員遴選審核評分表」 。
十七、公文處理有下列情事,致使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本部公文處理績效 及形象者,由秘書室簽辦議處,或由單位主管予以口頭告誡改進, 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一)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二)對分文推諉拒收,或有異議卻未依規定辦理移文致延宕時效者 。 (三)對逾期待辦案件經催辦仍不辦理者。 (四)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經糾正再犯者。 (五)公差、請假未將待辦公文移請代理人接辦,或代理人未能負起 代理職責致延宕處理時效者。 (六)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七)其他違反文書流程管理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八、部屬機關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十九、本要點自奉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