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鼓勵大學院校運用豐沛之基礎研發設施及研 究資源,與已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既有之設施,協助本部相關政策 之推動,辦理「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服務升級2.0計畫」(110-111 年)(以下簡稱本計畫),藉由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區 域中心)強化地方政府能力建構,協助推動公共運輸發展,並配合本 部公路總局 110-113年「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本部第13期 「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之執行,除共同推動並執 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道安改善相關計畫外,並連結國家重 大政策,包含環島高快速鐵公路網、智慧交通、觀光旅遊及地方創生 等,同時納入地方道安改善專案的輔導協助,以擴大本計畫之實施範 圍及成效,特制訂本要點。
二、計畫期程 配合本部推動「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第13期「院頒道路交 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本要點期程係自修正發布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補助對象 申請資格為依中華民國大學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學院校。
四、補助計畫包括基礎型、競爭型及指定型等 3類型計畫,各類型計畫之 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一)基礎型計畫 1.開設交通運輸專業人才培訓課程。 2.提供地方政府諮詢服務。 3.輔導地方政府研提前瞻性公共運輸提案。 4.公共運輸案例研析與實作(指定主題公共運輸案例及自提主 題公共運輸案例)。 5.辦理區域交通首長論壇及成果發表會。 6.研析區域公共運輸年度發展趨勢與政策方針。 7.協助本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總局)研提公共運輸發展策略 或配合本部政策宣導。 (二)競爭型計畫 鼓勵跨部會及跨區域資源與計畫整合,並從區域治理、跨域及 跨部會整合觀點研提計畫內容,以符合區域永續發展需要。 須研提兩年期計畫,以公共運輸連結國家重大政策(例如環島 高快速鐵公路網、智慧交通、觀光旅遊、地方創生等計畫), 強化公共運輸服務網路的完整性、落實人本交通政策。 1.回顧國家重大政策,以及在當地實施之計畫及案例,說明研 議之競爭型計畫與國家重大政策之關聯性。 2.具體說明本計畫相關之工作項目、評核指標及預期成果等內 容。 (三)指定型計畫 1.開設道路交通安全專業人才培訓課程。 2.與地方政府合作,繪設重要路口之碰撞構圖。 3.研提路口改善方案(包含工程、教育及執法各方面),協助 地方政府提案。 4.參加地方政府道安會報會議,並提供道安會報各小組(包含 交通相關局處、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教育局處等)、本部 及所屬機關(含公路總局所屬監理所站、工程處、工務段) 專案諮詢。
五、補助原則 (一)基礎型計畫及競爭型計畫之補助經費係由本部公路總局「公路 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項下支應;指定型計畫之補助經費係 由本部第13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項下 支應。 (二)基礎型計畫部分,係獲選之各區域中心均須辦理之計畫,每區 域每年以補助新臺幣 640萬元為上限(二年為一期,總計各區 域中心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280萬元)。 (三)競爭型計畫部分,係由各區域中心自行提出,並經評選獲核定 後,方可辦理之計畫,每區域每年以補助新臺幣 300萬元為上 限(二年為一期,總計各區域中心每期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6 00萬元)。 (四)指定型計畫部分,係經擇定區域中心辦理之計畫,擇定之區域 每年以補助新臺幣 200萬元為上限(二年為一期,總計每期總 經費上限為新臺幣 400萬元)。
六、分區範圍及申請資料 (一)本計畫所訂定之分區範圍如下表,每一區域由一學校提出申請 ,並負責該區域涵括縣市之區域中心,如與其他大學院校、大 學院校之機構或學者專家合作,可與團體或個人簽署合作意向 書方式處理,惟契約相關行政庶務仍由代表學校辦理。 (二)申請資料包含: 1.計畫申請表1式3份(附件1)。 2.學校基本資料暨自評表1式3份(附件2)。 3.計畫基本資料表1式3份(附件3)。 4.工作計畫書: (1)基礎型計畫工作計畫書1式20份。 (2)競爭型計畫工作計畫書1式20份。 (3)指定型計畫工作計畫書1式20份。 5.學校出具公文,確認由該系、所代表學校申請,避免一校多 系申請。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依「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服務升級 2.0計畫」補助經費編列原則辦 理(附件4)。
八、經費申請及核銷 (一)各校之申請工作計畫書經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評選會議後,由 本部運輸研究所與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完成簽約作業,並由 本部運輸研究所逕將契約書副本函送本部公路總局並副知各區 域中心之獲選學校;指定型計畫部分,則另將該擇定區域之契 約書副本函送本部。 (二)本計畫係二年為一期全程審查,審查後一次核定補助款,惟「 協助本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總局)研提公共運輸發展策略或 配合本部政策宣導」部分,需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及公路總局 )提出公共運輸發展策略或配合本部政策宣導之需求,並由本 部運輸研究所指定區域中心辦理,且該成果須經本部運輸研究 所審查核可;如該年度未提出需求,則本項目不執行。 (三)補助經費之執行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及 契約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將原始憑證彙集成冊檢還,送本部運 輸研究所檢核。惟公立學校已納入校務基金,或私立學校提出 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科技部或教育部核定補助並經同意免檢還 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二部會內控機制辦理 ,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四)計畫經費校方應以專款專用為原則管理,並應依主計法規、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計法規、政府採購法及本部公路總局 「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及本部第13期「院頒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等相關規定辦理,繳交工作報告或 其他報告書時,經費支用內容請合併列計填報。 (五)計畫經費之變更、保留,依政府預算法、本部及本部公路總局 相關作業規定辦理,年度補助款未支用結餘,至遲應於計畫執 行年度結束後10個工作天內繳還。 (六)核定計畫之各期款項如屬年度預算第 1期撥款,應俟預算完成 法定程序後,始可申請撥付。 (七)計畫經費各期款項撥付說明如下: 1.基礎型計畫及競爭型計畫:因補助經費係由本部公路總局「 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項下支應,俟本部公路總局將 款項撥入本部運輸研究所帳戶後,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完 成各期履約條件向本部運輸研究所提出各期經費申請,並由 本部運輸研究所將經費逕撥予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 2.指定型計畫:因補助經費係由本部「第13期『院頒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項下支應,雲嘉南及東部區域 中心之獲選學校完成各期履約條件後應函送相關單據至本部 運輸研究所,俟本部將款項撥入本部運輸研究所帳戶後,再 由本部運輸研究所撥付予雲嘉南及東部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 。
九、督導與查核 (一)團隊成員專業領域之資格:計畫主持人為本計畫總協調人(或 主任),應全盤掌握各類型計畫之執行狀況,各類型計畫應有 1 位協同主持人擔任負責人,且不得為同一人,負責各類型計 畫之管控及督導,惟計畫主持人可兼任其中一類型計畫之負責 人,各類型計畫團隊組成成員專業領域之資格說明如下: 1.基礎型計畫部分,以交通運輸及公共運輸等專業領域之學者 專家為主,可納入軌道、智慧交通、觀光旅遊或地方創生等 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2.競爭型計畫部分,除交通運輸及公共運輸等專業領域之學者 專家外,視所提計畫連結之專業領域,須納入軌道、智慧交 通、觀光旅遊或地方創生等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3.指定型計畫部分,須納入道路安全、具交通工程技師證照、 交通工程等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基礎型計畫及競爭型計畫應含專任研究人員 1名(職級須為助 理研究員級以上),以及碩士級專任專案經理 1名(職級須為 研究助理級以上,須列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案經理),專 案經理須依據契約規定掌控計畫執行進度、重要事項聯繫及相 關文件資料提供;指定型計畫應含至少 1名協同主持人負責道 安課題之管控及督導,以及 1名道安專案經理,依據契約規定 掌控指定型計畫執行進度、重要事項聯繫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 ,道安專案經理須具備交通工程技師證照;各類型計畫除需符 合上述配置之人力要求外,可自行依據需求編列其他職級專任 研究人員。 (三)上述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經理及專任研究人員之薪 資費用,應分別於基礎型、競爭型及指定型計畫之人事費編列 (支領上限依附件 4補助經費編列原則規定辦理),其餘兼任 人員(兼任助理、臨時工及工讀生等)費用可於本計畫業務費 支應,且各該人員工作項目需與計畫內容相關,單一兼任人員 或計畫支領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以上。 (四)計畫執行期間,本部運輸研究所得進行相關之審查作業,以確 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若年度審查不通過者,應依審查 結果限期改善、核減次年度補助經費或終止契約。 (五)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 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經費 來源與分配,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 、本部公路總局或本部運輸研究所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 求。 (六)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執行計畫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部運輸研究所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4.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 (七)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違反第(六)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本部運輸研究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限制其於 3年內不得再 申請本部區域中心計畫之補助。 (八)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運輸研 究所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得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 解除契約。 (九)計畫指導與管考機制: 1.本部組成諮議委員會,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本部運輸研 究所長擔任執行秘書,並由相關部會及本部相關單位指派代 表,另邀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諮議委員會功能說明如下: (1)於評選會議後,聽取各區域中心工作計畫書並提供指導意 見。 (2)於每年年底召開諮議委員會議,聽取各區域中心「區域公 共運輸年度發展趨勢與政策方針」成果報告並提供指導意 見。 (3)視區域中心執行成果,不定期至各區域中心實地訪視。 (4)視需要召開會議提供跨單位或跨領域及跨部會整合之相關 指導或建議。 2.評選、期中、期末報告審查部分,說明如下: (1)評選會議: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評選會議,邀請諮議委 員會部分成員,以及相關學者專家擔任評選委員,評選出 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 (2)期中、期末報告審查:由本部運輸研究所召開審查會議, 除邀請評選委員外,並邀請區域涵括範圍內之各縣市政府 交通等權責單位正(副)首長及相關單位共同參與審查。 3.本部運輸研究所組成工作小組,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參與 ,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管考各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另 諮議委員會議、諮詢服務、工作坊、區域交通首長論壇及成 果發表會等意見與建議,亦透過工作會議列管追蹤後續處理 。 4.本部運輸研究所為辦理本計畫,得辦理「專案辦公室工作執 行計畫」,以成立專案辦公室,協助本計畫之督導與查核作 業。 (十)本部運輸研究所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中心運作狀況。 (十一)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應配合本部運輸研究所要求提出成果 報告,考核結果做為下一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額度決定 之參考。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本計畫各區域中心之獲選學校如於執行過程中退出,屬重大變更,須 經本部運輸研究所同意,如本部運輸研究所不同意變更,則計畫得予 中止。
十一、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