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招標作業之辦理,除依據行政院頒布之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及相關審計法規等 法令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之。 二、主辦工程機關於工程招標前,應依左列方式備妥招標文件,避免有 規格綁標之情形: (一)凡委外辦理之工程設計圖說、規範應加強審查複驗,以確保設 計品質。如設計顧問機構之品保系統尚未通過國際標準組織( WTO ) 認證,工程機關應視需要另委請適當之專業機構負責 審查,所需經費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工程材料或設備之選用,應以功能性規範為準。如有指定或參 考特殊廠、型號或專利品等情形,設計顧問機構應詳敘理由報 請工程機關核准,其單項總額如超過一定金額,須專案報上級 主管機關核准。 (三)施工方法與機具之選用,應予施工廠商適切彈性,如指定特殊 工法、機具,應註明可採用替代工法。 倘因安全因素必須採用唯一工法,則應詳敘理由報請工程機關 核准。 (四)規範標準應以我國國家標準( CNS) 或國際慣用之工業國家 標準為依據。材質與規格儘可能予以標準化。 (五)設計與工程合約中應規定有關規格綁標之罰則,無論在招標決 標前後,均可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並要求賠償損失。 三、主辦工程機關辦理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土建工程或三億以上機電工程 或其他特殊工程,除有特殊情形報部核准外,如需訂定投標資格, 應依左列規定報部核定後公告招標: (一)資格之訂定應以廠商履約能力為唯一考量,並避免有資格綁標 之情形。 (二)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中「工程實績」之計算應儘可能予以放寬。 (三)主辦工程機關應事先調查確定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至少 有五家以上,並應准許二家以上同業同等級廠商以聯合承攬方 式投標,其工程業績可以合併計算。 (四)審慎採行「異業聯合承攬」方式,以避免因若干行業合格家數 不足,而造成資格綁標。 (五)未滿十億元土建工程或未滿三億元機電工程,除屬特殊工程之 外,應不予規定投標資格。 四、交通部及主辦工程機關應採行左列措施以遏止圍標情事發生: (一)會同法務部、內政部建立檢舉查報管道,加強事前、事後調查 ,並請檢調治安單位配合偵查。 (二)招標公告中刊載檢調單位、警察單位、各機關政風單位檢舉信 箱、電話、傳真號碼,設定檢舉專線,以利收集相關資訊。 (三)訂定圍標原則:投標廠商有圍標、借牌等情形,經廠商主管機 關處分有案者,主辦工程機關得拒絕其於一定期間參加投標。 五、委辦工程設計服務案件時,合約中須明列顧問機構之服務範圍與專 業責任條款,俾能釐清責任之歸屬並作為追究責任之依據。在工程 招標決標之前後,如發現有綁標、勾結承包商材料商圖利之情事, 應即追究其法律責任並要求損害賠償。 六、材料設備同等品之認定及替代工法之審查,除應注意確保其公正客 觀性外,必要時,得由工程主辦機關組成專案小組或委託具公信力 之機關團體辦理複審。 七、各主辦工程機關擬訂投標須知或招標作業程序時,應避免辦理若干 易暴露投標廠商名單之作業,如工地集會說明、招標文件集會澄清 、異業聯合承攬、招標文件多次補充修正等情形,以減少圍標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