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臺北市為加強共管收費橋樑之收費管理,配合電腦計數計 費,實施車輛持票過站,訂定本要點。 二、凡通過臺灣省、臺北市所屬共管收費橋樑之車輛除軍車、警察巡邏 車、警備偵防車、一一九救護車、消防車、垃圾車、水肥車、調查 局暨所屬偵防車、各級法院及檢察處公務車、專供郵用車、公民營 客車、公共汽車得持免費票證通行外,其他車輛一律繳費購票通行 。 三、免費票證之種類及領發機關: (一)軍車在票證正面加印「軍用」代字。由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向公路局領用。 (二)警察巡邏車、警備偵防車、一一九救護車及消防車輛,在票證 正面加印「警用」代字。由內政部警政署向省公路局領用。 (三)調查局暨所屬單位之偵防車輛,在票證正面加印「偵用」代字 ,由調查局向省公路局領用。 (四)各級法院及檢察處之公務車輛,在票證正面加印「檢用」代字 ,由各級法院向省公路局領用。 (五)專供郵用車輛,在票證正面加印「郵用」代字,由郵政管理局 向省公路局領用。 (六)公民營客運班車、公共汽車在票證正面加印「公車」代字。由 公車總公司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向省公路局領用。 (七)水肥車、垃圾車在票證正面加印「衛用」代字,由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向省公路局領用。 四、各種免費票證均由領用機關自行統一管理使用。 五、得持免費票證通行之車輛通過共管收費橋樑管理站而未繳交免費票 證者,仍應按其他車輛繳費購票方式通行。管理站收回之免費票證 ,應予加蓋管理站日戳,並檢點張數,保存六個月,依規定自行銷 毀。 六、其他車輛,取消月票改發售共管橋樑九五折回數票,憑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