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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計程車客運服務(計程車客運)業接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代辦業務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修正

  公司、行號          甲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乙方將君                乙其所有之    廠牌    年出廠,牌照
  號碼    號之計程車乙輛,委託甲方代辦業務,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甲方受託代辦同一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服務業務,以左列事項為限
      。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違規罰鍰及其他稅費等之繳納
          。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甲方不得貸款予乙方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車輛證件除代辦業務時外,不得交由甲方保管。
  三、甲方為辦理委託業務所需乙方提供之各種證件,甲方於辦理完畢後
      ,應即交還乙方,不得任意留置。
  四、甲方為辦理各項代繳稅費、規費、保險費(或接受委託提供相等保
      證金)及購車分期付款等受託業務,應於期前通知乙方如數備款在
      限期前送交甲方代繳,倘乙方已備款送交甲方而甲方未如期繳納並
      將繳款憑證交乙方保存者,其因此發生之滯納金或遲延利息應由甲
      方負擔。但因乙方未依限備款送交甲方致延誤繳納時,則應由乙方
      負責。
  五、乙方車輛違規遭受告發,如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應
      儘速將罰鍰款額送交甲方代為如期繳納銷案,不服告發而有充分理
      由時,甲方應代為聲明異議。如須接受講習者,甲方應將講習通知
      單交乙方如期參加講習。
  六、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如須甲方協助或代為處理時,應儘速將經過情形
      及有利證據告知甲方。
  七、乙方與甲方無債務關係,而須將車輛轉售時,甲方應協助其辦理過
      戶登記,其契約隨告終止。
  八、乙方車輛應自任駕駛,如因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身不能駕駛營運
      ,需要其他駕駛人替代時,其替代駕駛人之資格,必須合於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並檢具有關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運。
  九、甲方如接獲公路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對乙方之政令宣導、駕照審驗
      、動員徵召、安全講習及車輛檢驗等事項之通知,甲方應負責及時
      轉知乙方。
  十、乙方應依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委託服務費額按期向甲方繳付。
  十一、甲方受委託代辦本契約所列業務,如未切實履行約定義務,因而
        致乙方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本契約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在有
        效期限,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義務,他方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終止契約;但一方無正當理由中途提請終止契約者,應給付他
        方剩餘有效期間相當於服務費額之補償。
  十三、本契約期滿,得由甲乙雙方同意繼續訂約。
  十四、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立契約人  甲  方:(      名稱)    (印章)行號負責
        人:(姓名)          (簽章)地  址:乙  方:(姓名)  
                (簽章)地  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