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 甲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乙方將君 乙其所有之 廠牌 年出廠,牌照 號碼 號之計程車乙輛,委託甲方代辦業務,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甲方受託代辦同一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服務業務,以左列事項為限 。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違規罰鍰及其他稅費等之繳納 。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甲方不得貸款予乙方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車輛證件除代辦業務時外,不得交由甲方保管。 三、甲方為辦理委託業務所需乙方提供之各種證件,甲方於辦理完畢後 ,應即交還乙方,不得任意留置。 四、甲方為辦理各項代繳稅費、規費、保險費(或接受委託提供相等保 證金)及購車分期付款等受託業務,應於期前通知乙方如數備款在 限期前送交甲方代繳,倘乙方已備款送交甲方而甲方未如期繳納並 將繳款憑證交乙方保存者,其因此發生之滯納金或遲延利息應由甲 方負擔。但因乙方未依限備款送交甲方致延誤繳納時,則應由乙方 負責。 五、乙方車輛違規遭受告發,如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應 儘速將罰鍰款額送交甲方代為如期繳納銷案,不服告發而有充分理 由時,甲方應代為聲明異議。如須接受講習者,甲方應將講習通知 單交乙方如期參加講習。 六、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如須甲方協助或代為處理時,應儘速將經過情形 及有利證據告知甲方。 七、乙方與甲方無債務關係,而須將車輛轉售時,甲方應協助其辦理過 戶登記,其契約隨告終止。 八、乙方車輛應自任駕駛,如因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身不能駕駛營運 ,需要其他駕駛人替代時,其替代駕駛人之資格,必須合於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並檢具有關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運。 九、甲方如接獲公路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對乙方之政令宣導、駕照審驗 、動員徵召、安全講習及車輛檢驗等事項之通知,甲方應負責及時 轉知乙方。 十、乙方應依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委託服務費額按期向甲方繳付。 十一、甲方受委託代辦本契約所列業務,如未切實履行約定義務,因而 致乙方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本契約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在有 效期限,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義務,他方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終止契約;但一方無正當理由中途提請終止契約者,應給付他 方剩餘有效期間相當於服務費額之補償。 十三、本契約期滿,得由甲乙雙方同意繼續訂約。 十四、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立契約人 甲 方:( 名稱) (印章)行號負責 人:(姓名) (簽章)地 址:乙 方:(姓名) (簽章)地 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