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開放行駛市區雙層公車,提高公車載運能量,改善公車服務品質 ,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行駛雙層公車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市區雙層公車係指載乘人客,具有二層地板每一層均各 設有座位與通道,並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汽車 。 四、市區雙層公車全高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五、市區雙層公車上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內高不得低於一七0公分。 (二)座位應全部面向前方。 (三)不得設立位。 六、市區雙層公車之車廂、車門、階梯、走道及上層安全門等設備應符 合附件規定。 七、市區雙層公車之穩定度應符合規定。 八、市區雙層公車不得在未經核准行駛雙層公車之路線營運。 附件:市區雙層公車階梯、車門、走道及上層安全門等設備應符合 左列規定: (一)階梯設計: 1.除緊急出口外,空車時車輛出入口最低層楷梯之梯面距地高 不得少於二五公分,亦不得高於四0公分。且車上之任何階 梯均應設置防滑梯面。 2.車上每一固定式階梯不得突出車體兩側,且其梯面深度不得 少於三0公分,高度不得大於三0公分。 有效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分。 3.上下層聯絡階梯之豎面應採密閉式,梯面不得有未經保護之 孔隙。 4.上下層聯絡階梯外側均應設擋板及扶手,其高度自各該梯面 算起不得少於一公尺。 5.上下層聯絡階梯之有效寬度應在六0公分以上,弧形階梯部 份有效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分。 6.上下層聯絡階梯之最上層階豎面與正對階梯座位最近處之水 平距離不得少於六六公分,但如階梯正對座椅之後,且座椅 靠背後裝有投影距離小於八公分之扶手可不計。 (二)車門設計: 1.上、下客車門不得少於兩處並均應設於車輛人之右邊。 2.靠近上下層聯絡階梯之上下客車門寬度不得少於九0公分, 另一車門寬度不得少於六0公分,惟立柱不計在內。 (三)走道之規定: 1.車內每一走道: (1)自車內地板向上高度七十六公分內,其寬度不得少於三二 公分。 (2)自車內地板向上高度超過七十六公分內,其寬不得少於九 0公分。 2.於上下客車門至上下層聯絡階梯之走道,其寬度不得少於九 0公分。 3.縱向座位前二五公分之距離不得計入走道範圍。 (四)安全門:上層安全門不得設於車廂右側,其有效幅度不得少 於一四0公分×五0公分。 2.上層安全門如設於與下層安全門同側時,兩安全門之中心距 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3.上層安全門中心線與上下層連絡階梯中心線之距離應在二公 尺以上。 4.上層安全門附近之座位不得阻礙人員之緊急逃生。 5.下層安全門不得設於車廂右側,其有效幅度不得少於一五0 公分×五0公分。 (五)上層加裝棋向護桿規定市區雙層公車上層前檔風玻璃內側或座 位最前排前端,及兩側車窗內側,應於距上層車廂地板八0公 分至一二0公分間擇一適當高度加裝橫向護桿。 (六)市區雙層公車應設置可使駕駛員清楚看到上層乘客動態之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