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 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督導 考核以左列方式實施: (一)定期考核:分兩個階段實施。 1.初評: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與當地遴聘之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初評小組,由 監理處長或所長擔任召集人,每年至少考評 一次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依考評成績評 定一至五等,並將辦理初評結果報請當地公 路主管機關核備,並彙整後報請交通部備查 。 2.複評:由交通部會同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共同組成評 審小組,每年就初評各地區名列一、二、四 、五等之駕訓班重點予以抽查複評一次,於 每年三月底完成並排定名次等第其複評結果 作為推薦參與年度觀摩會之依據。 (二)不定期考核: 1.抽查: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 練機構管理辦法辦理,每季至少抽查一次並 作紀錄備查。 2.查訪:依據民眾反映或各級主管機關為應管理之需 ,而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針對某特定項目實 施查訪並紀錄備查。 三、駕駛班之督導考核項目,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教 練車、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 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其考核評分表如附件。 四、駕訓班之督導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駕訓班辦理績效優異,經定期考核複評名列一等及 二等者,於年度觀摩會時,分別頒發交通部部長獎 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首長獎予以鼓勵。 (二)駕訓班經督導考核,若有違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 機構管理辦法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省市、公路 主管機關應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招生或撤銷其立案。 (三)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及省市、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 將初評及複評名列一等及五等之駕訓班,公告周知 ,俾便民眾選擇,並達獎優懲劣之效果。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妥善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評分表 ┌─────┬────────┬───┬─┬─┬┐ │訓 練 機│ │考 核│年│考││ │ │ │ │ │核││ │ │ │ │月│人││ │ │ │ │ │員││ │構 名 稱│ │日 期│日│ ││ ├─────┴────────┼─┬─┼─┴─┴┤ │ │配│得│說明(記│ │ 考 核 項 目 │ │ │載事實以│ │ │ │ │為評分依│ │ │分│分│據) │ ├─┬────────────┼─┼─┼────┤ │行│1.班主任是否全日到班負責│10│ │ │ │ │ 班務? │ │ │ │ │ ├────────────┼─┼─┼────┤ │政│2.資料統計、檔案管理及財│10│ │ │ │ │ 務管理 │ │ │ │ │ ├────────────┼─┼─┼────┤ │管│3.員工福利(勞保、旅遊活 │10│ │ │ │ │ 動、制度、其他福利) │ │ │ │ │ ├────────────┼─┼─┼────┤ │理│ │ │ │ │ ├─┼─┬──────────┼─┼─┼────┤ │師│學│4.道路交通法規及汽車│10│ │ │ │ │ │ 構造講師資格 │ │ │ │ │ │ ├──────────┼─┼─┼────┤ │ │ │5.實際任教人員與所得│10│ │ │ │ │科│ 是否相等 │ │ │ │ │ ├─┼──────────┼─┼─┼────┤ │ │術│6.教練資格及受訓、取│30│ │ │ │ │ │ 得證照情形 │ │ │ │ │ │ ├──────────┼─┼─┼────┤ │ │ │7.實際在班之合格教練│10│ │ │ │ │ │ 人數 │ │ │ │ │ │ ├──────────┼─┼─┼────┤ │ │ │8.實際任教人員與所報│10│ │ │ │ │ │ 是否相符 │ │ │ │ │ │ ├──────────┼─┼─┼────┤ │ │ │9.教練之教學方法 │10│ │ │ │ │ ├──────────┼─┼─┼────┤ │ │ │10.教練之教學態度及 │10│ │ │ │資│科│ 服裝儀容 │ │ │ │ ├─┼─┴──────────┼─┼─┼────┤ │教│11.車籍、年份、車況 │10│ │ │ │ ├────────────┼─┼─┼────┤ │ │ │ │ │ │ │ ├────────────┼─┼─┼────┤ │ │12.牌照及保險 │10│ │ │ │練├────────────┼─┼─┼────┤ │ │13.雙剎車、斑馬紋及教練 │10│ │ │ │ │ 車附牌 │ │ │ │ │ ├────────────┼─┼─┼────┤ │ │14.車輛維護紀錄 │10│ │ │ │ │ │ │ │ │ │ ├────────────┼─┼─┼────┤ │ │15.車輛調度及教學實施紀 │10│ │ │ │ │ 錄表 │ │ │ │ │車├────────────┼─┼─┼────┤ │ │16.領用油料及使用情況是 │10│ │ │ │ │ 否相符 │ │ │ │ ├─┼─┬──────────┼─┼─┼────┤ │教│交│17.面積及容量 │10│ │ │ │ │ ├──────────┼─┼─┼────┤ │ │通│18.是否整潔?佈置情況│10│ │ │ │ │ │ 、照明及通風情況 │ │ │ │ │ │規├──────────┼─┼─┼────┤ │ │ │ │ │ │ │ │ │則├──────────┼─┼─┼────┤ │ │ │19.教學設備 │10│ │ │ │ ├─┼──────────┼─┼─┼────┤ │ │汽│20.面積及容量 │10│ │ │ │ │ ├──────────┼─┼─┼────┤ │ │車│21.是否整潔?佈置情況│10│ │ │ │ │ │ 、照明及通風情況 │ │ │ │ │ │構├──────────┼─┼─┼────┤ │ │ │ │ │ │ │ │ │造├──────────┼─┼─┼────┤ │室│ │22.教學設備 │10│ │ │ ├─┼─┴──────────┼─┼─┼────┤ │訓│23.面積 │30│ │ │ │ ├────────────┼─┼─┼────┤ │ │24.電動計分設備 │10│ │ │ │練├────────────┼─┼─┼────┤ │ │25.標誌、標線、號誌 │10│ │ │ │ ├────────────┼─┼─┼────┤ │場│26.環境美化 │10│ │ │ │ ├────────────┼─┼─┼────┤ │所│27.安全設施 │10│ │ │ ├─┼────────────┼─┼─┼────┤ │教│28.課本 │20│ │ │ │ ├────────────┼─┼─┼────┤ │ │29.講義 │10│ │ │ │ ├────────────┼─┼─┼────┤ │材│ │ │ │ │ ├─┼────────────┼─┼─┼────┤ │教│30.掛圖 │10│ │ │ │ ├────────────┼─┼─┼────┤ │ │31.模型 │10│ │ │ │ ├────────────┼─┼─┼────┤ │具│32.交通安全圖片、書刊等 │10│ │ │ │ │ 資料蒐集 │ │ │ │ ├─┼────────────┼─┼─┼────┤ │電│33.硬體設備(電視機、幻燈│10│ │ │ │化│ 機、投影機、錄放影機)│ │ │ │ │教├────────────┼─┼─┼────┤ │育│34.軟體設備(電視機、幻燈│10│ │ │ │ │ 片、投影片) │ │ │ │ ├─┼────────────┼─┼─┼────┤ │修│35.設備是否齊全(設備詳如│10│ │ │ │護│ 附表) │ │ │ │ │實├────────────┼─┼─┼────┤ │習│36.修護實習車車況 │10│ │ │ ├─┼────────────┼─┼─┼────┤ │收│37.有無巧立名目,變相超 │20│ │ │ │費│ 收費用? │ │ │ │ │情├────────────┼─┼─┼────┤ │形│38.學員繳費是否均掣發收 │10│ │ │ │ │ 據(載明日期、文號) │ │ │ │ ├─┼────────────┼─┼─┼────┤ │ │39.授課時數與週課表 │10│ │ │ │ ├────────────┼─┼─┼────┤ │學│40.授課課目與教學日誌 │10│ │ │ │科├────────────┼─┼─┼────┤ │上│41.學員上課名冊與簽到章 │10│ │ │ │課├────────────┼─┼─┼────┤ │情│ │ │ │ │ │形├────────────┼─┼─┼────┤ │ │42.學員上課情形(科序)是 │10│ │ │ │ │ 否良好 │ │ │ │ ├─┼────────────┼─┼─┼────┤ │術│43.術科訓練紀錄卡 │10│ │ │ │科│ │ │ │ │ │教├────────────┼─┼─┼────┤ │學│44.道路駕駛實施情形 │20│ │ │ │狀├────────────┼─┼─┼────┤ │況│ │ │ │ │ ├─┼────────────┼─┼─┼────┤ │ │45.教室設備或學科上有無 │20│ │ │ │研│ 創新具績效項目 │ │ │ │ │ ├────────────┼─┼─┼────┤ │究│46.場地設施或術科指導有 │20│ │ │ │ │ 無創新且具績效項目 │ │ │ │ │發├────────────┼─┼─┼────┤ │ │47.教材或教具有無創新具 │20│ │ │ │展│ 績效項目 │ │ │ │ │ ├────────────┼─┼─┼────┤ │情│48.電化教材有無創新具績 │20│ │ │ │ │ 效項目 │ │ │ │ │形├────────────┼─┼─┼────┤ │ │49.其他創新且具有績效項 │10│ │ │ │ │ 目(紀錄事實) │ │ │ │ └─┴────────────┴─┴─┴────┘ 評分要點: 1.班主任參與實際工作並督導業務有具體成效者得10分 。 2.資料統計與檔案管理:資料完整、分類整理、管理良 好及財務健全者得10分。 3.員工福利:員工是否參加勞保,待遇及福利如何?有 無發給制服? 4.講師資格合乎規定者得7分,較優者酌予加分。 5.相符者得10分,不符者0分(以實察查課為準)。 6.全部教練均合規定得7 分,較優者酌予加分。 7.、8.全部相符者得10分(以抽查為準)。 9.、10.以訪問學員或抽查所見為準 11.車籍資料正確,年份較新車況較佳者得較高分 12.全部車輛均領有牌照及均投保者得10分,餘依比例給 分。 13.均依規定裝雙剎車,漆斑馬紋,加掛附牌者得10分, 如發現任一項缺失,每一輛扣 1分。 14.車輛維護紀錄是否登載確實。 15.車輛調度表每日使用且與教學實施紀錄表相符者得 10分,部分不符者 5分,新做或影印備檢者 0分。 16.合理者10,不合理或無紀錄者 0分 17.、20. 符合規定者 7分,不符合者 0分,較優者酌予 加分。 18.、21. 以實際所見評分(整潔、佈置情況、照明情況 、通風情況均良好者得10分,有一不良者比例扣分。 19.、22. 黑板、講桌、講臺、播音設備齊全者10分,不 全者0分。 23.達1萬平方公尺者得10分,不足1萬平方公尺惟在6 千 平方公尺以上者得6分,不足6千平方公尺者0 分。面 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酌予加分。 24.有一套且各項電動扣分響鈴、燈號作用正常得7 分, 有1項不正常者得0分,有兩套以上者酌予加分。 25.標誌、標線、號誌齊全、配置合理者得10 分,否則 0分。 26.環境美化、綠化是否良娳,斟酌給分。 27.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沙等)是否齊全。 28.課本是否合於管理辦法之規定。 29.講議是否合適? 30~32以實際所見斟酌給分,其中模型部分應備: 分解用教學引擎或機件齊全之解剖引擎。 轉向機構。 傳動機械-離合器、變速器、差速器。 剎車系統。 電路系統-起動、充電、點火、燈光等系統之模型 板或接線板。 油路系統。 引擎機件板。 33.幻燈機、投影機、錄放影機(或電影機)是否齊全? 有無使用紀錄? 34.幻燈片、投影片、影帶是否充實?有無使用紀錄? 35.設備是否齊全?所需設備如下: 白金閉再、轉速表。 點火正時燈。 汽缸壓力表。 空氣壓縮機。 輪胎氣壓表。 底盤機件潤滑裝置。 頂車機或千斤頂。 快速充電機。 電瓶試驗器。 一般手工具。 36.車況是否良好。 37.有無超收費用?是否在明顯處所公布學員應繳各費用 明細表。 38.均應掣發收據,且收據上應載明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 日期、文號。 39.~44.以實際查訪或抽查情形據以評分。 45.~49.為研究發展情形,無者0分,得有分數者應詳細 記載該班研究發展情形或附佐證資料。 以上總分為六00分,第一等五四0~六00分。 第二等四八0~五三九分。 第三等四二0~四七九分。 第四等三六0~四一九分。 第五等三五九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