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汽車客運業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發生行車事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應處以罰鍰及吊扣牌照時,為公路主管機關行使 裁量權之統一,特訂定本基準。 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發生行車事故之行政責任,由公路監 理機關參酌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之; 其裁處程序,依行政罰法第八章之相關規定。 三、本基準所定次數,依公路汽車客運業所屬營業車輛, 自發生事故之日起算前一年內事故之總數計算之。但 重大行車事故次數計算時,不併計一般行車事故。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行車事故罰鍰及吊扣牌照裁罰基準: (一)一般行車事故,依下列基準裁罰: ┌──────┬─────┬──────────┐ │ 傷亡情形 │ 次數 │ 裁罰基準 │ ├──────┼─────┼──────────┤ │二人以下輕傷│第一次 │ 一萬元 │ │ ├─────┼──────────┤ │ │第二次 │ 二萬元 │ │ ├─────┼──────────┤ │ │第三次以上│ 三萬元 │ ├──────┼─────┼──────────┤ │三人以上十四│第一次 │ 三萬元 │ │人以下輕傷或├─────┼──────────┤ │二人以下重傷│第二次 │ 四萬元 │ │ ├─────┼──────────┤ │ │第三次以上│ 五萬元 │ ├──────┼─────┼──────────┤ │三人以上十四│第一次 │ 九萬元 │ │人以下重傷或├─────┼──────────┤ │二人以下死亡│第二次 │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 │ │ │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 ├─────┼──────────┤ │ │第三次以上│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 │ │ │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 (二)重大行車事故,依下列基準裁罰: ┌──────┬─────┬──────────┐ │ 傷亡情形 │ 次數 │ 裁罰基準 │ ├──────┼─────┼──────────┤ │十五人以上受│第一次 │三萬元,並吊扣該違規│ │傷 │ │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 │ ├─────┼──────────┤ │ │第二次 │六萬元,並吊扣該違規│ │ │ │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 │ ├─────┼──────────┤ │ │第三次 │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 │ │ │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 │十人以上傷亡│每次 │九萬元,並吊扣該違規│ │或三人以上死│ │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