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或計程車客 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依本基準規定裁罰,並勒令其歇 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者,非滿二 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二、個人以小型車、機車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牌│ │ │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四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十六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三、個人以大型車經營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者 ,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四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六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二十一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五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四、個人以大型車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 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五個月。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 │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八個月。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並吊扣該次非法營業車│ │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一年。 │ ├─────┼──────────────────────┤ │第四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並吊銷該次非法營業車輛│ │連續非法營│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 │ │業二次以上│ │ └─────┴──────────────────────┘
五、以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組織經營汽車運輸業者,其非法營業之車 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及吊銷之裁罰基準,依其使用車輛 ,準用前三點規定;其罰鍰之裁罰基準如下: ┌─────┬──────────────────────┐ │ 次 別 │ 裁 罰 基 準 │ ├─────┼──────────────────────┤ │ 第一次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 │ ├─────┼──────────────────────┤ │ 第二次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 ├─────┼──────────────────────┤ │ 第三次 │處新臺幣一千萬元罰鍰。 │ ├─────┼──────────────────────┤ │ 第四次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罰鍰。 │ ├─────┼──────────────────────┤ │ 第六次 │處新臺幣二千萬元罰鍰。 │ ├─────┼──────────────────────┤ │第六次以上│ │ │或六個月內│處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 │連續違規三│ │ │次以上 │ │ └─────┴──────────────────────┘
六、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準用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