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公文處理,提升公文效率與品質,依據「文書處理手冊」、「 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交通部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修正 本要點。
二、公文處理時限規定如下: (一)首長及主管交辦案件應隨到隨辦。 (二)一般公文: 1.最速件:一日。 2.速件:三日。 3.普通件:六日。 (三)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四)開會通知單: 1.開會及會勘通知單,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為準 。 2.收文時已逾開會日期,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五)會簽會核公文: 會辦單位對於送會公文辦理時限,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 普通件四小時。 (六)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辦,不得超過一日,案情特殊或情況緊急者並 應持會、持陳、送發。 (七)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專案及施政質詢案件:依立法委員質詢答復 系統所定之期限辦理。 (八)人民申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及本局各類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 之規定辦理。 (九)人民陳情案件(含院、首長及本局局長電子信箱案件): 1.依本局函頒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辦理。 2.人民陳情案件有合乎「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要點」第十四點情形者,得依分層負責規定,不予處理,但仍 應予登記,以利查考。 (十)訴願案件:依訴願法規定辦理。 (十一)監察院案件: 1.糾正、調查案件,依監察院相關規定及本局監察案件作業注 意事項辦理。 2.監察院之其他相關案件,訂有辦理期限者依規定期限辦理, 如需展期,應先與該院相關人員聯絡後,再以正式行文方式 陳報該院,並依一般公文處理時限辦理。 (十二)專案管制案件得視實際需要簽奉核定處理時限。 前項除第十款訴願案件有法定期限者外,其餘各款如有特殊原因,不 克於期限內辦結者,應先簽請核准展期。
三、公文限辦日期計算標準: (一)一般公文、人民陳情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之計算標準應扣除 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定節日及補假等放假天數。 (二)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察院案 件之計算標準應包含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定節日及補假等放假 天數。
四、公文登錄及收、分文注意事項: (一)應依公文性質正確分類並登錄,以利管制及統計。 (二)收、分文時間不得逾半日,每日下班前二小時收到之公文應於當 日編號登錄並分送承辦單位。 (三)公文如需由兩單位以上共同辦理者,則由該文比重較重或分列項 目較多之單位主政;如係兩單位之分量、項目均相同者,由來文 所述之首項業務辦理單位為主辦單位。 (四)公文從收文至歸檔之處理過程均應於公文系統正確登錄,如因時 效緊急等未先登錄流程,應予補登。
五、公文改分、移文注意事項: (一)公文改分、移文原則以一次為限,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確認主辦 單位。逾期改分、移文自分文(改分)單位送達受理單位超過三 天工作日以上者,受理單位得拒絕之,並由申請改分單位辦結, 惟經受理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改分延遲,致延誤公文辦理時 效,情節重大者由文書或專責管制單位簽請議處。 (二)辦理公文改分或移文時,應先洽受改分或受移文單位同意後始得 為之,並於文面上註明「已獲同意請改分○○單位」,以利重新 辦理分文作業。 (三)承辦單位收受之公文,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且無法明確知悉主 辦單位者,不得退回改分或隨意移文,應提陳幕僚長(總工程司 或主任秘書)核裁(核裁時得請相關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協調) ,以利依限確認主辦單位,避免延誤公務處理。 (四)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 為準。
六、會辦公文注意事項: (一)會二個以上單位,應使用「簽稿會核單」,惟若案件單純僅知會 性質,得免使用之。主辦單位應確保會辦單位能依序會章,以維 文面整齊。 (二)同時會二單位以上之公文,各會辦單位應依序傳遞,如分會單位 較多,應影印分會,以節省會辦時間。 (三)凡案件與其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先會商協調,以縮短會簽時 間。 (四)會辦單位除經該單位主管核章同意外,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退件或 拒不會辦,並依專業及職掌簽擬會辦意見,提供承辦單位彙辦或 陳請長官核參。 (五)各單位辦理會辦案件,受會單位倘有意見,應送回主辦單位綜整 後再陳核,如有爭議時,先由幕僚長協調,再將協調結果簽請局 長核示。
七、機密文書處理注意事項: (一)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文書 處理手冊及相關法規辦理。 (二)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 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 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普通文書與機密文書 合併使用或處理,應以機密文書方式處理。 (三)應指定密件專責人員辦理機密文書相關作業。 (四)機密文書應註記解密日期或條件。 (五)機密文書非必要不得複製,亦不會簽(稿);倘確需會簽(稿) ,應儘量減少會簽(稿)人數,並將與該會簽(稿)單位無關之 公文、附件部分抽離,同時儘量免用或減少副本。 (六)機關內機密文書之傳遞應使用密件傳遞封套,並於封口處蓋章。 對外發文時應裝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加蓋機密等級並密封,外封 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七)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及解密作業程序: 1.來文建議降解密或秘書室文檔科通知辦理降解密: (1)調卷檢視是否為本局創發之密件。 (2)本局創發之密件:以密件處理意見表陳送核可後(加會政風 室及秘書室文檔科),再以降解密通知單通知前曾受領該密 件之受文機關。 (3)非本局創發之密件:以降解密建議單(無需加會政風室及秘 書室文檔科)建請密件來文機關降解密。 2.來文通知降解密: (1)調卷檢視該密件是否曾轉知其他機關。 (2)未轉知其他機關:在來文上逕行簽辦降解密事宜(加會秘書 室文檔科)文存查。 (3)曾轉知其他機關:採簽稿併陳方式(加會秘書室文檔科), 以降解密通知單通知前曾受領該密件之受文機關。 3.機密文書未奉核定前或未受通知解密前,仍應以密件視之,需 密封傳遞。
八、公文陳核一層主管注意事項: (一)公文於單位內部陳核時已修改多處,應清稿再陳核,以利審閱。 (二)陳核之存查公文一律使用「存查案件批示單」。 (三)出席局外重要會議,應於會後三日內填報「出席會議報告單」及 相關資料陳核。
九、公文展期規定如下: (一)案件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結時,承辦人員應在屆滿處理時限以前 ,提出展期申請。 (二)展期申請核定權限在七日以內(扣除例假日)由二層主管核可, 超過七日應送請一層核批。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為十 四天。 (三)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屆期如全程仍未能於二十二日以內(工作 日)辦結,其原因可不歸責於承辦單位者,得改辦理申請為專案 管制案件。 (四)訂有法定期限者,如訴願案件,不可申請展期。
十、專案管制案件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涉及政策、法令、開會審議、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 日以上(含例假日)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 件。 (二)辦理專案管制案件,應訂定作業時程及預定完成時間(如附件一 、二),得以書面或公文線上簽核系統提出申請,惟公文系統流 程不完整,則應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幕僚長核可後由專責管制單 位予以管制,申請單及作業流程圖併公文歸檔以利查考。專案管 制案件執行情形,每月由專責管制單位視情況提送局務會議報告 (統計表如附件三),至案件結案為止。 (三)專案管制案件申請,以一次為原則,且須於辦理期限屆期前依規 定提出申請,申請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得提出展期申請 ,惟全程含展期計算在內,辦理天數合計仍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 監察案件已具專案性質,均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一般公文之 立委案件及民代託辦不可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承辦人員或核稿人員公差、請假時,應由職務代理人代辦,以 免延誤時效。 (二)各級主管批核公文應明確、迅捷,如有任何指示,應明白告知 該承辦人重擬、更改或銷案。 (三)核稿人員對於文稿之機密性、時間性、重要性(金額、數據) 或重要關鍵文字,認為不當而更改時,應於修改處蓋章以示負 責。 (四)公文正、副本欄位供填列受文機關或人員,如有需說明或請辦 理事項,應撰寫於說明段;另應避免發送不必要的公文副本。 (五)數字使用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辦理。 (六)公文及附件紙張使用以A4為原則,A3為例外。撰寫方式以直式 橫書為原則,橫式橫書為例外,並得以雙面列印。 (七)會議紀錄及首長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需送會三個 以上單位者,得影印同時分送辦理,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日 。 (八)無須答復或辦理之普通文件,得視必要敘明案情簽請存查。
十二、文書流程管制規定如下: 本局同仁均應遵照「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 等相關規定,並基於自我主動及全面管理原則,積極掌握公文處理 時效,同時配合文書或專責管制單位辦理之公文流程各階段查催, 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作業流程,以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一)總收文 1.應於收件後二小時內完成分文並送達單位收發。 2.來文可明確判別非屬本局權責者,應洽發文單位辦理退回( 紙本文)、改分(院首長信箱)或轉寄等作業。 3.分文時應以發文單位為基準原則,若分層負責明細表未列且 有爭議性案件,依往例辦理;對於無法明確判定承辦單位之 公文,經查詢二單位以上仍未能確認承辦單位時,應親自提 陳幕僚長逕行核定承辦單位,做為分文依據。 4.各單位退請改分公文應予錄案,俾做為後續分文參考依據, 以免改分延誤處理時限。 (二)公文送件 1.總收文送件及單位間之公文傳遞,由工友每小時送件一次, 急要(件)公文則隨到隨送,送件時不得藉故停留與人聊天 。 2.各層主管室之助理人員或工友,應隨時(最長每隔半小時) 將主管核閱完之公文送出。 3.文書單位、單位收發、各級主管室收發人員對於送來之文件 ,應予點收並在送件清單上蓋收文章戳,章戳時間與實際收 件時間誤差不得超過半小時,必要時得加註實際收件時間。 (三)單位分文: 1.單位分文由各組室主管指定專人或授權登記桌辦理,並應指 定分文順位代理人辦理分文工作。 2.分文人員因事不在或離開超過半小時,應請分文代理人(一 、二順位)代為分文,以免耽擱公文後續處理時效,並應於 二小時內完成分文確認。 3.分文人員經核閱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經洽擬改分單位同 意後,得由單位登記桌退回總收文辦理改分或逕移改分單位 承辦;如無單位同意收辦,應即提陳一層裁定承辦單位,以 爭取處理時效。 (四)各單位主管(組室主管、科長、執行秘書): 1.應主動督導承辦人,教導其公文處理原則及方法,或適當調 配人力,避免承辦人積壓案件而逾限。 2.對屆處理時限及已逾限案件而尚未辦理展延者,應即督促承 辦人依各相關規定妥適處理。 3.各級主管核批公文應明確、迅捷,如有任何指示,應明白告 知承辦人重擬或其他適當處置。 4.文稿已於擬辦(簽)時經一層核可者,或經一層批示意見, 承辦人已依指示修正者,得由二層決行;需二層決行者,若 以先「簽」後「稿」方式辦理者,則函稿得由三層代為決行 ,並應加蓋「原簽已奉核」字樣,以縮短陳判流程。 5.各級主管審核文稿時,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授權核判 ,充分做到分層負責,以加速文書處理。 6.受會案件應擴大授權,其屬例行性或較簡要者,得授權三層 主管代為決行,以縮短會辦流程。 7.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督促各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 辦公文,以避免積壓公文情事,如因特殊情形,職務代理人 無法代為處理時,應由科長負責處理。 8.對於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理結案者 ,應責成清理後始得派遣公差。 9.將本單位人員處理公文績效表現列為年度考績之參考依據。 (五)承辦人: 1.應隨時注意所承辦公文之時效,並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結, 對於無法於期限內辦結者,應於處理期限屆期前敘明理由申 辦展期或專案管制。 2.急件(要)公文,必要時應持會、持陳、送繕、送發,並於 公文系統登錄流程,以掌握正確流程及迅速辦結。 3.「創稿公文」依分層負責規定需一層決行者,若以先「簽」 後「稿」方式辦理,由二層代為決行;需二層決行者,若以 先「簽」後「稿」方式辦理者,則函稿得由三層代為決行, 並應加蓋「原簽已奉核」字樣。 4.重要或特殊案件,不能擬具處理意見時,應敘明案情簽請核 示或當面請示後,再行簽辦。 5.承辦案件送會或陳核,應主動追蹤、催辦及聯繫,必要時得 請主管協助查催。 6.接獲「逾期公文稽催報表」通知,應於三日內填寫逾期未結 原因退還文書單位並儘速辦結。 7.為配合政府推動公文電子化政策,公文附件可製成電子檔者 ,應依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規定之檔案格式製成電子檔並 予附貼傳送。 8.非以電子傳送之公文,其紙本附件由承辦人備妥交繕。 9.於製作公文時,其內容及簽章應符合院頒「公文書橫式書寫 數字使用原則」及「核章簽署原則」之規定。 10.公文性質需傳達同仁週知,且無後續應辦事項者,應登載於 本局網站公布欄,供同仁上網閱覽,以節能減紙。 11.請假或公差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公文,以免積壓公 文。 12.公文交繕或存檔時,有實體公文或附件者(含參考資料), 應附歸檔資訊說明(附件表單)於函(稿)後,公文及其附 件並應裝訂整齊,避免文件分離遺失。以紙本簽核方式辦理 者,應以來文原件簽辦、送核及歸檔。 13.公文如不慎遺失,應洽來文單位補發並填具「公文遺失未能 以原件歸檔簽辦單」(格式如附表一),經核准後以影本歸 檔。 14.未有正當理由,不得無故不參加文書相關教育訓練。 (六)各單位收發人員(登記桌): 1.即時處理公文分辦、送會、退會、陳核及送繕送存之電腦登 錄作業。 2.每日應於公文管理系統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 案件,主動提醒承辦人員儘速辦結,以落實期前稽催;對已 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同時 應協助提醒承辦人員,案件如未能於期限內辦結,依案件性 質及處理時限申請展期或專案管制。 3.陳核之公文及其附件,各級主管如有批示或修改應退回承辦 人複閱。 (七)繕校發文人員: 1.公文以交繕當日發文為原則,致遲應於隔日上午完成發文作 業。 2.其他繕發作業應依據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八)檔管人員: 1.存放於局內檔案庫房檔案,影像檔以隨調隨取為原則;紙本 公文及紙本附件每天分上午及下午兩次取檔。存放於局外檔 案庫房之檔案,每週分三次定期調檔取件,惟急件之公文調 卷,應指派專人立即辦理。 2.應隨時或定期查核檔管之機密文書,並主動辦理機密文書降 解密作業。 (九)文書單位(秘書室文檔科): 1.全程管制機關每一文件之處理流程與使用時間。統計全機關 公文時效資料,定期提供專責管制單位作統計分析運用,其 中逾處理時限三十日以上案件,應單獨列表提報,並視調卷 分析之需要,協助提供必要之資料。檢查各單位公文登錄及 管制情形,並提供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專責管制單位稽催資料 。 2.邀集會商專責管制、資訊等單位,建置文書流程管理電腦化 作業環境及推動線上簽核作業、建立「以案管制」及「以文 管制」作法、協助推動文書流程簡化等工作。 3.訂定公文展期核准職責,展期七日以上時,須由機關首長或 幕僚長核准。 4.依據處理時限標準,參照本機關公文處理各個過程情形,訂 定每一過程之可使用時間,作為適時提醒各級人員處理公文 參考準據。可使用時間之分配,由各機關按其特性自行訂定 。 5.對成效優劣單位或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十)專責管制單位(秘書室研考科): 1.建立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依據本機關特性,訂定文書流程管 理作業及獎懲規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等相關規定。 2.推動文書流程管理作業相關措施: (1)策劃推動文書流程管理科學化、自動化,協同文書單位建 置機關文書流程管理及線上簽核電腦化作業環境,協調解 決文書流程管理共同性問題,訂定專案管制案件及其他特 殊性案件申請、審核之標準流程及相關表格,以供稽催之 用。 (2)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局務會 議,同時建議獎懲,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流程管理研討會議 ,與文書、業務及檔案等相關單位共同檢討改進。 (3)對經機關首長核准展期案件及逾期三十日以上未結案件應 予個案(件)分析處理。 (4)定期依據文書單位所提送稽催報表,檢討稽催成果,提報 機關首長核閱。 (5)依據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邀集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定期 辦理公文檢核,依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 懲。 (6)彙整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依限提送主管機關。
十三、公文檢核規定如下: (一)本局應依文書流程管理需要由秘書室組成公文檢核小組,定期 檢核本局各單位及局屬機關之文書流程管理及公文品質。 (二)公文檢核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並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核或 專案檢核。 (三)公文檢核方式及內容依當年度訂定之「公文檢核實施計畫」辦 理。
十四、檢核成績獎懲標準: (一)檢核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有功人員敘獎額度如下: 1.成績名列第一者,機關首長記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於敘獎 點數十點範圍內由機關本於權責敘獎,惟獎度最高以記功一 次為限。 2.成績名列第二者,機關首長嘉獎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於敘獎 點數七點範圍內由機關本於權責敘獎,惟獎度最高以嘉獎二 次為限。 3.成績名列第三者,機關首長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於敘獎 點數四點範圍內由機關本於權責敘獎,惟獎度最高以嘉獎一 次為限。 4.其餘優等機關,首長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於敘獎點數二 點範圍內由機關本於權責敘獎,獎度最高以嘉獎一次為限。 5.以上獎勵機關數不得超過受檢機關數五分之一(小數點無條 件進位)。 (二)檢核成績未滿七十分者,機關首長申誡一次,並檢討所屬人員 責任,予以適當懲處。 前項機關首長之獎懲,由本局辦理;其餘所屬人員獎懲,則由機關 依權責自行辦理,獎勵部分不列入當年度配點。
十五、本局各單位同仁對於文書流程管理提供具體興革意見,經採行確具 績效者或對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得由本局 秘書室研考單位專案簽請獎勵;另處理公文如有使人民權益受損或 影響本局公文處理績效及形象者,經查證屬實得依情節輕重,簽請 議處。 (一)獎勵: 1.公文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而於文書流程 管理制度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2.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3.提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具體建議,經採行確具 績效者。 (二)懲處 1.簽擬及會辦公文拖延遲緩或未依規定辦理展期、專案管制而 致逾期嚴重者。 2.未依規定辦理改分、移文,致延宕處理時效者。 3.差勤、休假、請假未將待辦公文移請代理人接辦,或代理人 未能負起代理責任,致延宕公文處理時效者。 4.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5.損毀、棄置公文或檔案者。 6.遺失公文致影響公務處理情節重大者。 7.公文處理逾期嚴重未辦理展期或專案管制,經催辦仍未辦理 者。 8.違反「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相關規 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據上級所頒文書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局所屬各機關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自即日起實施,其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