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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道高速公路施工車輛證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107年2月12日起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速公路(以下簡稱本路
    )施工車輛之申請與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與本局簽訂共構管道單位及其所屬各養護、維修單位。
  (二)承攬本路工程之承包商。
  (三)其他因公務需要提出申請者。
三、申請規定:
  (一)申請案跨區時向本局申請,若未跨區時向轄區養護工程分局申請
        。
  (二)填具左列表格及檢附資料各一份: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施工車輛清冊(如附表二),並附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請依附
          表格式三貼妥)。
        3.工程標之申請應附合約封面、首頁或開工通知影本等相關佐證
          資料,若有必要得由監造單位確認後再行辦理。
四、審查注意事項:
  (一)施工車輛數應從嚴審核,非屬必要者不予核發。
  (二)發證時應檢具施工車輛清冊及相關資料,函知施工路段本路管轄
        單位及公路警察單位。
五、管理辦法:
  (一)施工車輛證發證單位應依序編號列管。
  (二)施工車輛證應妥為保管,若有遺失應即時登報作廢並陳報發證單
        位補發。期限屆滿一週內繳回,若需延長期限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
  (三)施工車輛如有異動,應即按申請程序申請核發,並繳回舊證。
  (四)施工單位於工程完成驗收手續時,應將所領之施工車輛證全數繳
        回。若有遺失或未依期限繳回者,以扣款方式處理(每張扣款新
        臺幣伍仟元整)。
  (五)非屬五、(四)或與本局無合約關係之其他單位,若未依期限將
        施工車輛證全部繳回,嗣後不再同意其申請。
六、施工與督工車輛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按施工車輛證背面「
    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