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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航港局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多元、永續之海運客運服務,
    加速花東、離島建設及海洋經濟發展,便捷海運交通網絡,提升海運
    服務水準及品質,分散旅客人潮及發揮海運備援功能,依海洋觀光計
    畫辦理獎勵補助業者投入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航線包含金門 -澎湖、臺東 -蘭嶼 -綠島(三角航線)、蘇澳 -
    花蓮、臺中 -澎湖、澎湖南方四島、臺北 -馬祖及其他本島離島海運
    客運航線。
    實施獎助之航線,由本局於當年度公告之。
三、獎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後續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要點獎助對象為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業者具有固定航線及固定航
    次,並經本局登記者,得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獎助。同一業者申請同
    一航線,至多獎助以三年為限。
五、獎助標準:每航次獎助燃油油耗成本百分之八十(每航次獎助上限新
    臺幣二十萬元整)。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要點獎助之船舶運送業者,應於本局公告指定期間內,
          備函檢具「新闢海運客運航線獎勵補助申請表」(附表一)及
          獎勵補助計畫書(包括背景、執行航線、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預期效益及經費概估等)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案經本局初步審查不符合第二點及第四點所定之條件者,
          不予受理;符合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全者,送審查會議辦理審
          查;資料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備者,視同放棄申請。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獎助
          計畫之審查:
          1.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包含內部委員三人及外部委員四人。內
            部委員部分,由本局指派之,其中指派本局副局長一人擔任
            召集人;外部委員部分,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2.本小組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其指
            定內部委員一名為代理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
          3.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該委
            員得指派業務有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4.審查會議得視審查需要邀請地方政府或公協會等列席參與討
            論,並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二)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1.獎助計畫之完整性、預期效益、預估經費(油料概算)、向
            其他機關申請獎助與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航班安排、申請獎助航次及獎助金額。
          3.提供離島居民票價優惠、團體票價優惠、交通疏運政策、行
            銷推廣規劃等服務及其他與獎助相關事項。
          4.依本要點申請獎助計畫之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5.每航線獎助以一家業者一艘船舶為原則,同一航線如有兩家
            以上業者申請,依審查評分表(附表二)評定獎助對象。
    (三)獎助計畫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循程序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代理
          人核可後,通知申請人。
    (四)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受獎助對象應於執行計畫期間,按月填具營運月報表(附表三),並
    於次月十日前函報本局。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獎助對象應於當年度計畫執行完成後請撥經費,至遲應於當
          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至當年十一月之獎助款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核銷撥付,逾期不予受理:
          1.請款書、領款收據、獎助分攤表(附表四)。
          2.執行成果報告:包含營運報表(附表五)、進出港證明文件
            (可資證明之實際航行次數文件)及效益等相關說明。
          3.油料分析:應包含航次數、浬程數、加油費用證明文件(統
            一發票或收據影本、油料紀錄簿、油料交貨紀錄(如有)等
            )、當期油價資訊。
          4.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二)受獎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督導及考核事項:
    (一)受獎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核定之
          獎助計畫如須調整計畫內容時(含計畫實施期程、內容等),
          受獎助對象應事先函報本局核定通過後始得執行。本局得視其
          變更內容,調整獎助額度;其因故無法執行者,停止其獎助。
    (二)本局於計畫獎助期間按季抽查考核受獎助對象之實際執行情形
          ,並作成紀錄(附表六),必要時得另邀相關單位派員參加;
          受獎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如拒絕配合者,停止當年度
          後續航次獎助。
    (三)本局審查受獎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報告,其績效指標為計畫預計
          與實際開航航次數、載客人次及乘載率。如計畫執行期間未依
          核定內容執行百分之七十以上航次數、載客人次與乘載率未達
          預期效益、查核事項不符規定及未依應辦事項執行者,本局將
          滾動檢討下年度獎助執行或調整獎助航次數。
    (四)受獎助對象如有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本局得對該受獎助對象停止獎助
          一年。
十一、受獎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受獎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十二、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同時符合我國其他相同目的之獎助規定
      時,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
十三、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項下支應,各年
      度獎助經費獎助至年度期間結束或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