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本港港區環境綠美化工作,鼓勵港區內各機關、公司、從業 人員參與管理維護並予認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達成「人人參與 、綠化港區」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局所屬單位、港區內其他機關、承租商、裝卸公司、及從業個 人,皆得以書面向本局環保所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 則。 三、個人認養時植栽以株(盆)數為單位。 局屬單位、其他機關、承 租商及裝卸公司認養時,以路段或作業區為原則,認養公園綠地以 一處公園綠地為原則。 四、港區綠美化植栽認養案向環保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雙方應 簽訂切結書。 五、認養者應負責基本之維護事項,如灑水、清掃、雜草拔除、樹木扶 正等,其餘修剪、施肥、病蟲害等,由環保所養護隊協助之。 六、各行道樹或庫區旁綠美化植栽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火災、病蟲 害等)或遭受人為毀損(車輛撞毀、不法人員蓄意破壞)時,認養 者應儘速通知環保所養護隊處理。 七、認養者不得在認養區內從事營利行為及種植有害、有毒或禁植之樹 種,如有違規事實,本局可隨時收回,並終止認養,認養者不得提 出異議。更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或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八、倘需於認養區域增設設備(如照明、座椅...等)須檢送計畫圖 說,經本局核可後始能施作,認養期限終止時或本局業務需要,須 提前終止認養,認養者均不得以任何名義、理由、要求本局價購或 補貼費用,其產權歸本局所有,認養者不得提出異議。 九、認養者經本局同意,得於標的之適當地點種植適量植栽,如種植果 樹時,採收歸認養者。惟認養終止時,所種植樹(苗)木歸本局所 有,不得移出。 十、凡熱心服務且表現優異之認養者,由環保所報請 局長予以獎勵, 績效不彰者,本局得隨時終止其認養。 十一、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調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