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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布袋國內商港防颱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制(訂)定

一、高雄港務局布袋辦事處(以下稱本處)為防範颱風所帶來之災害危及
    港口安全暨維持船舶交通順暢,訂定布袋國內商港防颱作業規定。
二、本處防颱中心於中央氣象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高雄港務局
    成立防颱救災指揮中心,本處防颱中心即行成立。人員廿四小時機動
    待命;當中央氣象局發佈之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將嘉義地區列為警戒
    區域時。本處防颱指揮中心人員即進入駐防颱中心內(設於本處辦公
    室地址:嘉義縣布袋鎮中山路三三四之六一號),開始作業。防颱中
    心配備自動電話二部(三四七四0一0、三四七五二六七)及傳真電
    話一部(三四七五二五六)。
三、本處及各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颱風預報及其進行方向,隨時上網中央
    氣象局網站( WWW.CWBGOV.TW)或撥聽 166電話或收聽電台廣播,以
    了解颱風最新動態,尤其颱風已接近東部海面,巴士海峽或台灣海峽
    時,更應特別注意。
四、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於颱風中心半徑(以七級風暴風半徑為準),
    所劃之圓圈邊緣到達嘉義地區時,防颱中心得宣佈全港海上陸上停止
    作業,及視情況停止船舶進出港作業,並請在港各船舶加強繫泊措施
    。
五、遇船難事件,防颱中心除就近通報海巡署第十三海巡隊迅即展開救援
    外,並視狀況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等上級及有關單位參與救援
    行動。
六、商船、客輪防颱措施:
  (一)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請各船公司及代理公司注意颱風動態,欲
        進出港之商船,應儘早辦好進出港手續,以免颱風接近本港風大
        浪高時,無法進出港。
  (二)在港船舶,請各輪船公司或代理行務必告知各輪船船長及船員於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應隨時保持連繫,以資應變,共同維護船
        舶及港區安全。
  (三)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在港船舶應自行加纜,請各輪船公司、代
        理行以及各船隻協助配合。全港海上、陸上停止作業後,各船應
        即開啟船上 VHF  對講機,隨時可主動與信號台(友台)取得聯
        繫、請求海巡署救助。
  (四)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港口進港困難,除緊急避難外,停止一切
        船舶進港,港外船舶希能遠離避風,待海象許可後,再申請進港
        ,以策港船安全。七級風以下(不含七級風)視當時情況經本處
        許可,始得進港。
  (五)當氣象局發佈海上颱風警報後,經研判如認為該颱風很有可能侵
        襲本港,則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凡泊港之危險品船(含裝載
        非危險品之油槽船),應一律出港避風(惟上述裝載非危險品之
        油槽船如係空船不在此),若有未依規定出港避風之違規紀錄者
        ,該公司所屬(代理)之上述船舶,於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
        ,則不同意其船舶申請進港作業。
  (六)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後,凡泊港之各船除應換用新纜或綱絲纜繫
        泊外,應加防颱纜,必要時另以錨鏈加強繫於碼頭,停港甚久待
        命之船舶,應使用安全鋼絲纜或錨鏈繫泊以策安全。以免發生斷
        纜、擱淺等情事。
  (七)颱風期間停泊船舶應有足夠之人員留守,並有高級船員留船,俾
        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又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機動船舶均應準備
        主機,俾必要時可啟動主機應變。
七、工作船舶防颱措施:工作船艇在全港海上、陸上停止作業時,除留守
    緊急應變船隻外,均應依所指定泊位迅速靠(繫)泊就位並加強繫纜
    防颱。
八、其他防颱注意事項:
  (一)港區施工中之工程單位應確實做好防颱措施。
  (二)駐在港區各單位之營業處所、倉儲設備、營業器具及其他設施,
        請各有關單位對其所有(管)設施,加強防颱措施。
  (三)所有漁船筏應駛至各漁港及漁船船船渠內避風,不得停泊本商港
        區碼頭及船渠水域。並請高雄港務警察局布袋港分駐所(或海巡
        署所屬單位)於發現有上述違規情況時,協助勸導(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