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違反飛航管制規定量罰標準表 │ ├─────────┬───────┬─────┤ │違 規 事 項│法 規 依 據│量 罰標 準│ ├─────────┼───────┼─────┤ │一、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六萬│ │ 制規則規定、逾各│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十萬元│ │ 項規定標準之限制│第一款 │ │ │ 或未接受飛航管制│ │ │ │ 機構之指示,但未│ │ │ │ 導致接近事件者。│ │ │ │二、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予以一個月│ │制規則規定、逾各項│百十一條第一項│至六個月之│ │規定標準之限制或未│第一款 │停止執業,│ │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 │情節重大者│ │指示,但導致接近事│ │,撤銷執業│ │件者。 │ │證書。 │ │三、未依照飛航及管│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萬│ │制規則規定、逾各項│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二十萬│ │規定標準之限制或未│第一款 │元 │ │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 │ │ │指示,且一年內曾有│ │ │ │違反本量罰標準表之│ │ │ │紀錄而再次違規未導│ │ │ │致接近事件者。 │ │ │ │四、無故不遵照指示│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萬│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元至十五萬│ │但未導致接近事件者│第四款 │元 │ │。 │ │ │ │五、無故不遵照指定│民用航空法第一│予以一個月│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至六個月之│ │但導致接近事件者。│第四款 │停止執業,│ │ │ │情節重大者│ │ │ │,撤銷執業│ │ │ │證書。 │ │六、無故不遵照指定│民用航空法第一│新臺幣十五│ │之航路及高度飛航,│百十一條第一項│萬元至三十│ │且一年內曾有違反本│第四款 │萬元 │ │量罰標準表之紀錄而│ │ │ │再次違規未導致接近│ │ │ │事件者。 │ │ │ │七、國籍民用航空運│民用航空法第一│ │ │輸業僱用之外籍駕駛│百十一條第二項│ │ │員執行業務如違反本│ │ │ │量罰標準表之規定時│ │ │ │適用之。 │ │ │ └─────────┴───────┴─────┘ 說明: 一、本量罰標準表,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二、通知之罰鍰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民用航空局繳 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條規 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