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為建立氣象雷達維護、督導作業制度及發揚主動精神,提高作業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第二點
各氣象雷達站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雷達維護工作:一 .值班機務人員對各 種定期檢查,應按規定詳作記錄,並將重要事項報告主任。 二 .值班機務人員應按值班表到離,並切實自動執行各項勤務。 三 .機務人員在休班期間,應按規定參加有關集會或擔任臨時指派之工 作。 四 .遇特殊情況︵颱風或地震︶,機務人員無論值班或休班,均須服從 主任指揮,參與緊急工作。 五 .主任應就所屬機務人員中技術能力不足者,實施在職訓線︵另擬計 畫報局︶或派任在職訓練指導教官予以指導。 (六)主任或其指定人員應每週檢查各值班紀錄,並根據維護資料分析 研究,以求改進。 (七)主任應視需要召集機務人員研討改進維護作業。 (八)每年年終前後,各站應擬定年度停機維修計畫,並報局核定後實 施。第三點
第四組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雷達維護督導工作:一 .研訂﹁氣象雷達維護 規範﹂,並適時修訂。 二 .審查氣象雷達站各項維護紀錄及器材消耗情形,並負責維護技術之 統一與指導。 三 .對氣象雷達站新進機務人員,應督導實施在職訓練。 四 .協助解決雷達站維護技術方面之困難及問題。 五 .為瞭解機件效能及人員工作情況,每年中期應定期派員赴站,測試 氣象雷達效能,並與機務人員舉行座談。 六 .每年年終前後督導氣象雷達站分別實施停機維修一次,並派員作效 能測試。 七 .對特殊之故障或器材異常損耗,應立即查明原因,督導改進,必要 時派員前往查看實情。 八 .將氣象雷達特殊重大故障之檢修經過檢討報告轉送他站參考。第四點
氣象電達站主任及機務人員對氣象雷達維護工作,如有特殊表現或重大 疏失,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