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標準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二
本局暨所屬機構編制內職員以及約聘、約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表辨理。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配合辨理專案業務,具有績效者。 (二)對業務之改返提出兵體建議 ,經採行考。 (三)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得宜者。 (四)對主辨業務策劃周詳、協調完善,具有績效者。 (五)從事氣象輔導工作成績優良者。 (六)經作業考核,總成績優良者。 (七)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八)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拒收餽贈,操守廉潔,有具體事蹟者。 (九)代表本局參加各類競賽或業務評鑑、觀摩,成績優良者。 (十)奉派參加三十人以上之訓練,訓練時間在二週以上,結業成績考 核名列前三名者。 (十一)其他事蹟,有優良事實表現者。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規劃重要業務計畫,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者。 (二)處理颱風、豪雨等劇烈天氣預報準確,致達成氣象防災減災功能 者。 (三)經由研究報告或論著提出重大具體意義,經採行績效卓著者。 (四)提供國家重大活動期間天氣預報表現優異,圓滿達成任務者。 (五)善盡職責,力行不怠,足為工作楷模者。 (六)執行重大業務計畫或重大工程案件,績效優良者。 (七)涉險履危,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對國際氣象科技交流合作有具體貢獻者。 (九)研發改進軟硬體設備,著有績效者。 (十)搶救災害得宜,有具體績效者。 (十一)克服困難,修復儀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十二)執行緊急重大任務,依限完成,著有績效者。 (十三)對掌理之業務或有關職務上之請託,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 益,足為表率者。 (十四)檢舉或協助偵破重大舞弊案件者。 (十五)代表本局參加各類競賽或業務評鑑、觀摩,成績特優者。 (十六)其他特殊事項,足資表率者。五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申誡: (一)維護或操作儀器不當,導致儀器或其他設備發生損害或故障者。 (二)怠忽職守,貽誤公務連作,情節尚輕者。 (三)對主辦業務監督不週,或應處理而未及時處理,致生不良後果, 情節尚輕者。 (四)經作業考核,總成績拙劣者。 (五)曠職繼續達半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半者。 (六)不依規定作業,致生不良影響,情節尚輕者。 (七)洩漏公務機密,致生不良影響,情節尚輕者。 (八)值班人員交接不清,致影響作業者。 (九)服務態度不良,對民眾申辦案故意刁難,情節尚輕者。 (十)使用或保管文件、公物不當,情節尚輕者。 (十一)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聲譽,情節尚輕者。 (十二)違抗命令,影響公務情節尚輕者。 (十三)奉派參加研習、訓練、進修,無故曠課者。 (十四)違反其他規定事項,情節尚輕者。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執行重要業務計畫有重大過失,致生不良後果者。 (二)不依規定作業,致生不良影響者。 (三)儀器故障未依規定程序處理,致使記錄錯誤或欠缺者。 (四)洩漏公務機密,致生不良後果,情節稍重者。 (五)怠忽職守,貽誤公務,致生不良後果,情節稍重者。 (六)曠職繼續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三日者。 (七)對於主辦業務疏於監督,或應處理而未及時處理,致生不良後果 者。 (八)挑撥離間或不遵守工作紀律,破壞機關團結,有損公務人員形象 ,情節輕微者。 (九)濫用職權影響業務或利用職權招搖生事,情節輕微者。 (十)使用或保管文件、公務不當,而致損失重大者。 (十一)違抗命令,影響公務情節稍重者。 (十二)言行不檢,損害機關聲譽,情節稍重者。 (十三)不當支應浪費公帑者。 (十四)在辦公場所酗酒或賭博者。 (十五)無故遲到、早退影響業務者。 (十六)奉派參加研習、訓練、進修,無故曠課達應上課時數三分之一 以上者。 (十七)違反其他規定事項,情節稍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