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檔 案法有關應用規定,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 閱覽)有關本局政府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 定本要點。第二條
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本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 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 、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 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2.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並依 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及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 式如附件三):(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之 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逾七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局提供政府資訊或卷宗,除現有政策宣 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 費外,應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 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交通部所發布「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 資訊收費標準」及其附表(如附件四及附件四之一)或「交 通部中央氣象局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2、收費方式:申請 人以現金至本局出納部門繳費。第三條
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一 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屬當事人之事由,不在此限。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閱覽攻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 由者,得延長半小時。第五條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一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 續閱。第六條
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承辦單位核驗身分 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格式如附 件五)上簽名或蓋章,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保證遵守規定 後,向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或卷宗;閱畢時,應記明閱畢時 間,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收(格式如附件七 )並繳納相關費用。 申請人於閱覽資料前,應先繳交二小時之閱覽費用;閱畢後再依實際應 用時間計算需否補繳差額。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第七條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檔卷經電子儲存 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應用檔卷原件時,應由承辦人員陪同為之。第八條
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 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及附件攜出閱覽處所。 (二)不得於政府資訊或卷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 作其他記號。 (三)不得拆散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及附件。 (四)不得喧嘩或有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五)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有其他危害卷宗安全之虞者 ,本局業務承辦人員應立即制止及中止其閱覽,並記錄之;情節 重大者,得依法處理。第九條
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