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建 立合理、透明、效率之審查機制,依「申請開發遊憩設施區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遊憩設施區籌設之申請,經本局受理單位審查應備具之書件無誤或 經補正完備者,應提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審查。 三、本小組對遊憩設施區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事項如下: (一)觀光產業分析。 (二)事業計畫構想。 (三)經營管理計畫可行性。 (四)財務計畫可行性。 (五)其他與事業計畫相關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專人出任;並置委員十一人 ,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局及所屬管理處或個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相業務 單位主管五人。 (二)具有產業分析、規劃設計、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六人。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單 位(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連續二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 兼之。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倘須迴避之委員 逾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改採多數決作成結論。 九、本小組為審查遊憩設施區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由召 集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獲致審查結論,並作成會議紀錄;必要時, 得邀請申請人及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