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立契約人: 買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加入____________渡假村會員事宜,同意訂立本渡假村會員使用契約 書,以資共同遵守。 <封面>: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為 五日〉,買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未經買方攜回審閱,買方可主張 不受契約條款拘束。 <注意事項>: 一、會員專屬部分(請勾選): □本渡假村專屬會員使用,不提供非會員使用。 □本渡假村除會員專屬使用區域或時段外,得對外提供非會員使用。 二、交換條款部分(請勾選): (一)乙方□有□無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若無,免填第(二)項)。 (二)甲方□同意□不同意就其使用渡假村之權利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 同意者其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之權利義務準用海外渡假村會員卡( 權)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辦理。 第一條 (內容)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約定,由乙方提供住宿、餐飲、休閒娛樂等設 備及設施(如附件一),甲方於加入會員後,得免費或支付第七 條所定之費用,使用該設備及設施(使用設施項目及收費標準如 附件二)。 未約定之項目,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第二條 (經營主體) 本渡假村由乙方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亦不必負擔乙方之盈虧。 第三條 (廣告責任)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 內容。 乙方提供之宣傳品或廣告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四條 (會員期限) 會員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債權使用權利,其期限為______年(不得 超過十年)。 第五條 (會員權益)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後,發給甲方會員卡,甲方可於契約所約定之 期限內享有本契約所指定之渡假村會員權利。 會員使用渡假村與其附屬設備及設施得免預約,但未預約者因人 數額滿無法使用時,不得異議。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後,享有依下列條件使用渡假村及其附屬設備 及設施,參與各種休閒活動與課程之權利。其使用設備及設施之 權限、標的、條件如下: 一、會員之預定容納量 (一)會員得使用之房間總數: (二)得使用之會員總人數: (三)已簽約取得使用權限之會員人數: (四)得招收會員總人數上限之公式如下: 會員得使用之總房數x365 天 會員總人數≦ ────────────── 7(平均使用之基本天數) 二、可使用之運動及休閒設備及設施(以乙方現有房型及設備及 設施為準): □三溫暖 □游泳池 □電影院 □健身房 □高爾夫球場 □其他 三、會員之其他優惠 用餐、住宿、會議室之租用、及會員至各結盟據點消費均享 有折扣優惠。 乙方應將下月(次)折扣通知會員。 四、進入乙方所屬之渡假村及其提供之附屬設備及設施者,每人 均享有新臺幣(以下同)________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乙方違反第三項第一款或因第二款之設備及設施減少,且未於合 理期限內回復原狀,致使會員蒙受不利益者,會員得終止契約, 並請求依契約剩餘之有效期間與契約全部效期之比例退還入會費 、年費,業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第六條 (使用人數之限制) 本渡假村同一天使用人數最多______人。 乙方應於入口處裝設人數顯示器或其他得以知悉人數之裝置,俾 甲方獲悉人數使用情形。 超過人數部分,由乙方視渡假村現場之使用人數,在未超額利用 條件下,並考量其相關因素後,同意其進入渡假村,並酌收費用 。 第七條 (會員義務) 契約成立生效後,甲方應繳交入會費____________元及第一年年 費____________元。 第二年起每卡應於每年____月______日繳交年費____________元 。 除載明於本契約附件二之各項費用外,甲方於使用附屬設備及設 施或參與活動時,無庸給付其他額外費用。 本渡假村之年費、設備或設施使用費、課程費用得視實際狀況調 整。 前項費用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前一年政府所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上漲幅度。其指數有下降時,應比例調降。 第八條 (會員之其他義務) 甲方遺失會員卡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補發,並應繳交____ ________元之手續費。(不得逾二百元)。 甲方住所如有變動,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如住所有變動而不通知 者,以通知送達原留地址時,推定其已送達。 第九條 (雙方之附隨義務) 甲方應遵守本渡假村之各項規章及使用辦法。 乙方之各項規章及使用辦法不得構成對甲方權利義務關係之限制 ,且不得與本契約條文相牴觸。但因甲方自身之健康等因素,乙 方為維護公共安全衛生之大眾利益,得在合理範圍內限制甲方使 用部分設備及設施。 第十條 (渡假村之權源證明) 乙方確保對渡假村及其休閒娛樂設備、設施具有合法使用之權限 。 乙方提供之使用權源經證明不實,或乙方無使用本契約載明相關 設備及設施之權利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契約,乙方並應另行給 付甲方相當於入會費、當年度年費及甲方因此而支付之交通費等 費用總和之三倍賠償。 第十一條 (權利轉讓與繼承) 甲方得將其使用權限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但甲方通知乙方前 ,乙方得拒絕受讓人使用乙方之相關設施。 前項情形,甲方於通知乙方後,受讓人得要求依甲方使用乙方 設備及設施之相同條件使用相關設備及設施。 甲方身故時,除甲方之全體繼承人得互推指定一人繼承本契約 外,本契約即行終止。乙方應依比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之入會 費及年費予甲方之繼承人,不得收取手續費。 甲方之使用權限經讓與或繼承時,由受讓人或繼承人於辦理移 轉手續時,支付乙方手續費(含製卡費用)________元(不得 逾年費百分之三),乙方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二條 (會員終止契約)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及年費。 前項規定,乙方得收取合理手續費(不得逾前項金額之百分之 十)。但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乙方不得收 取手續費。 第十三條 (契約當然終止及退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當然終止: 一、契約期間屆滿未經續約。 二、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停止經營。但乙方能提供其他處所 服務,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喪失行為能力。 因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當然終止時,乙方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 之入會費及年費,不得收取手續費。 第十四條 (會員停權及渡假村終止契約) 甲方積欠乙方年費或其他費用逾三個月,經催繳仍未繳納者, 於會員費用繳清前,乙方得暫停其行使會員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因甲方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致重大影響乙方或其他會員之 安全或聲譽者。 二、甲方於入會時或入會後所提供之證明文件與事實不符或偽 造相關文件,造成乙方重大損害者。 三、甲方違反本契約或本渡假村之各項規章,造成乙方受有重 大損害者。 四、甲方積欠乙方年費或其他費用逾六個月,經催繳仍未繳納 者。 乙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會費及 年費,並得扣除合理手續費及積欠之費用。 第十五條 (確保責任) 乙方確保其所提供之休閒娛樂等設備及設施之使用與服務符合 契約預定與通常效用之價值與品質。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擔保金提供義務) 乙方應就向甲方收取之入會費及年費中,提撥百分之OO(不 得低於四十)之合理擔保,作為乙方因停業、解散、破產、遭 撤銷設立登記、勒令歇業、營業讓與、假扣押致無法履行服務 契約義務時,償還甲方之擔保金: 前項擔保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OO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 ,乙方為委託人,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其受讓人、繼承人。並 於實際消費額度超過百分之OO(一百減去提撥成數)後,就 超過部分自專戶領取。 □由OO金融機構出具書面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OO年O O月OO日至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止(應與契約期限 一致)。 □履約保險。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乙方應於收費後OO日內(不得逾 15 日)交付甲方前項擔保 證明,乙方未交付擔保證明者,甲方得主張契約無效。 第十七條 (會員之注意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應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使用乙方提供之所有設備 及設施。 甲方因違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乙方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十八條 (渡假村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協助處理義務) 因乙方提供之設備或設施疏於維護、保養、故障或有其他可歸 責事由,致甲方或其隨行人員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法律另有較利於甲方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情形,乙方並有妥善處理之義務。 第十九條 (使用權之保留) 甲方之年度使用權未於當年度使用者,得於次二年度內使用之 。 第二十條 (業者經營權之讓與) 乙方將本契約之使用標的物及其相關設備及設施之權利讓與第 三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乙方並應退還契約剩餘期間之入 會費、年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且不得收取手續費。但甲方得選 擇繼續使用之權利,乙方及上開第三人不得拒絕,並應繼續履 行本契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之解除權) 甲方於簽約後至第一次接受乙方提供主要服務之翌日起七日 內,均得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向乙方解除本契約。但自本 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權,乙方於簽約時,應以書面告知甲方並由甲方簽 名確認,其未經甲方簽名者,推定乙方未為告知。 甲方解除契約後,乙方應於接受書面通知後十四天內,返還 甲方支付予乙方之入會費及其他所有費用。乙方亦不得請求 甲方負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契約所定應履行之給付義務時,應給付甲方入會 費百分之______(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甲方 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高於違約金,仍得請求之。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之給付不符約定之品質,除 前項違約金之給付外,甲方就其時間之浪費,亦得按日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乙方所收費 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第二十三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以甲方住所 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申訴專線) 乙方應設置專人專線電話,處理甲方解除、終止契約及申訴 等事宜。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請求處理前項事宜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 理之,不得以承辦人或負責人不在或其他事由,拖延前項相 關事宜之處理。 (簽名部分) 甲方簽章: 會員號碼: 住址: 電話: 電子信箱: 乙方(渡假村名稱): 乙方簽章: 所在地址: 所有人\負責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辦事處地址: 辦事處電話: 傳真: 網址: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