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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鵬灣跨海大橋申請開橋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桅
    桿高度超過十七公尺之合法船艇進出大鵬灣域,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一)文件申請受理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七時。
    (二)受理橋梁開啟時段為上午九時至二十時。但有特殊需要或緊急
          狀況時,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應依前二款規定時間,於申請開橋時段三小時前向本處
          提出申請,另申請開橋時段,當日如有多艘申請或與其他申請
          時段相近時,本處保留調配集中統一開橋時段。
三、資格及文件:
    (一)桅桿高度超過十七公尺之合法船艇。
    (二)船席位停泊申請書(可現場填寫)。
    (三)鵬灣跨海大橋開啟申請表,填妥後先電傳本處。
    (四)船艇執照影本。
四、其他規定
    (一)進出港之船舶至遲應於申請開啟時間十分鐘內到達潮口附近等
          候,逾時不予開啟,申請人須重新向本處申請。
    (二)配合本處假日開橋時間進出者,須於橋台開啟後五分鐘內快速
          通過。
    (三)如遇氣象主管機關發布陸上、海上颱風警報、劇烈天候、設備
          異常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本處有權變更原申請開啟時間,申
          請人應無條件配合。
五、其他經本處專案同意,或配合相關活動報經本處同意者,得配合辦理
    開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