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四月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四一六五號令訂定發布 |
2. |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一一五一三號令修正發布 |
3. |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二0二三六號令修正發布 |
4. |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0九七六號令修正發布 |
5.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四0五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十一條 |
6.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八三二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 |
7.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八八一一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條文 |
8.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一B0000八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條文 |
9.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五00八五0一三二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 |
10.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六00八五0三八號令修正發佈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 |
11.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七00八五0四八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三十條(原名稱: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 |
12.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554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條、第14條、第26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一、第6條附件三(原名稱:航
空器適航檢定維修管理規則) |
13.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13169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6條、第8條至第11條、第20條、第22條、第28條及第3條附件一、附
件二、第6條附件四及第二章第一節節名;刪除第29條條文 |
14.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05003590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8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3條附件一;刪除第26條條文 |
15.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35002955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
第21條、第28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