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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11.06.06. 航南字第1113312975號公告

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日內 ,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方可取回 所有物

主旨:請尚比亞籍貨船「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
      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
      費用方可取回所有物。
依據:商港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請尚比亞籍貨船「 LIDIA(利迪亞)」船舶所有人,經公告之日起15
    日內,通知船上貨櫃及貨物所有人,與本局聯繫並清償移除後之費用
    方可取回所有物。逾期將依商港法第 53條第2項規定,逕行採取應變
    或處理措施,貨物以廢棄物處置,貨櫃併同船體折抵移除費用。
二、本局聯絡方式:jhwei@motcmp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