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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10.06.16. 業字第11019612531號公告

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案

主旨:公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修正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
      表案。
依據:
一、公路法第24條。
二、規費法第12條。
三、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徵收計畫詳如附件。
二、本公告修正徵收計畫第 4點收費區位置之附表,係已公告徵收通行費
    之國道,配合下列事項進行修正:
    (一)因國道 3號高原交流道將於110年6月29日通車,該交流道位於
          龍潭交流道及關西服務區間,故增設 1組收費區,龍潭交流道
          及高原交流道間收費里程為 4.7公里,高原交流道及關西服務
          區間收費里程為3.2公里。
    (二)另旨揭計畫附表中收費區起迄點交流道名稱已修改,併同前述
          事項辦理法規修正作業。
三、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實施。

附件:
附件-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