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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觀光署 115.09.14. 觀國字第11510039211號公告

公告「116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主旨:公告「116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
      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3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機關: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委託業務:116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
三、委託事項:
    (一)東北亞地區:
          1.組團辦理東京地區及東北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1,300
            萬元整。
          2.組團辦理日本中部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650萬元整。
          3.組團辦理西日本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900萬元整。
          4.組團辦理韓國北部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50萬元整。
          5.組團辦理韓國南部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20萬元整。
    (二)歐美地區:組團辦理北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80萬元
          整。
    (三)東南亞地區:
          1.組團辦理印尼地區春季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00萬元整。
          2.組團辦理印尼地區秋季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500萬元整。
          3.組團辦理馬來西亞吉隆坡及檳城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670萬元整。
          4.組團辦理泰國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610萬元整。
          5.組團辦理菲律賓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750萬元整。
          6.組團辦理新加坡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900萬元整。
    (四)澳紐地區:組團辦理澳紐地區觀光推廣活動,新臺幣 752萬元
          整。
    (五)全球新行程開發與優質行程獎助,新臺幣950萬元整。
    (六)聘任研究員2名,新臺幣147萬4,000元整。
    (七)其他事項:提列於計畫書中。
          1.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詳附表)。
          2.參展單位權利義務規範事項、參展單位報名資格、參展單位
            報名方式。
          3.專責觀光諮詢解說及組團參展工作人員配置說明。
          4.各案經費預計執行項目分配情形。
          5.各活動問卷編寫、發送及回收分析方式說明。
          6.各活動新聞稿提交時程、展攤設計稿提交時程。
          7.曾經辦理觀光相關推廣活動之成效說明(至少近 3年的成效
            ,列圖表說明,並呈現年度變化趨勢)。
          8.提供各案應用數位科技之規劃。
          9.為提升組團效益,規劃追蹤參展單位(賣家)與客源市場業
            者(買家)聯繫合作情形。
    (八)上述委辦業務費預算為新臺幣 1億679萬4,000元(不含行政管
          理費)。 116年度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得參照政府採
          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四、完成期限:本契約自雙方簽立用印之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
五、申請資格:依據「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
    理辦法」第 2、4、5條規定,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
    訊蒐集等有關觀光公益事務為目的,依法設立之法人。
    (一)積極資格:辦理國際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業務
          等相關工作,具有連續 2年以上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專職
          主管人員曾經承辦國際觀光組織活動、國際會議、旅遊展覽、
          會議旅遊、觀光市場行銷推廣等活動之一,具有連續 2年以上
          之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二)消極資格:法人團體最近 2年曾接受委託承辦國際觀光行銷推
          廣等相關業務有違約且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本署受託法人團
          體之甄選。法人團體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秘書長(總幹
          事)、或專職主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不得參加本署受
          託法人團體之甄選:
          1.犯詐欺、背信、侵占罪,受有期徒刑 1年以上刑之宣告,經
            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2年者。
          2.犯貪污罪或瀆職罪,受刑之宣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尚未逾
            3年者。
六、申請程序及送件期限:115年10月12日下午5時前檢具應檢附之文件送
    交本署(親送或掛號郵寄皆可;惟如掛號投郵者,請自行考量郵遞時
    間)。
七、評選時間與方式:
    (一)評選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時間: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假本署6樓開標室舉
            行。
          2.評選會議時間:另行通知。
    (二)評審項目:合計100分。
          1.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60分。
           (1)計畫內容設計及創意表現:15分。
           (2)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25分。
           (3)經費運用計畫表:20分。
          2.法人團體之規模、能力及經驗:40分。
           (1)辦理國際推廣專案及曾與外國政府觀光機構合作之經驗與
              實績(含歷屆推廣案之分析):20分。
           (2)執行本案之團隊與能力:10分。
           (3)法人團體之組織、規模、管理及信譽:10分。
    (三)評審方式:
          1.採「序位法」,由各評選委員依評審項目評定分數,並將所
            評總分數由高至低分別給予 1,2,3…等「序位」,個別評
            審委員於評分加總轉換之序位相同者(例如第2名有2家),
            其接續之序位以「 1、2、2、4、5」次一序位跳號方式排序
            。
          2.各評選委員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計算各法人團體序
            位和,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高於75分(含)以上且序位合
            計值最低為序位第一,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
            半數之決定,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取得優先
            議價權。
          3.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分高於75分(含)以上之序位第二以後法
            人團體,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
            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亦得列為符合需要之法
            人團體。
          4.議價方式自序位最低者起依序議價,但有 2家以上法人團體
            之同一序位時,以標價最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再相同,則
            以評審項目第 1項「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內容」之得分和
            最高者優先議價;若再相同則抽籤決定。
    (四)簡報
          1.參加評選法人團體以所送到文件順序決定簡報次序,簡報必
            須由本案之執行團隊為之。
          2.簡報時間以 25分鐘為限(簡報20分鐘按第1次鈴,簡報25分
            鐘按第 2次鈴),本署得視參加單位數量調整;本案採統問
            統答,評選委員全部 1次提問完畢,法人團體進行10分鐘詢
            答後退場。
          3.簡報形式由簡報單位自行決定。
八、應檢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受委託辦理業務計畫書紙本10份並附電子檔1份。
    (四)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五)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六)曾辦理觀光產業等相關業務工作成果及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九、簽約:法人團體獲選後,應於決標日翌日起15日內與本署簽訂委託契
    約,逾期未簽訂者,視同放棄資格, 1年內不得參與本署委託業務之
    甄選,但因其他非可歸責於該法人團體之事由,經本署另訂適當期限
    ,而於期限內完成簽約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
    (一)本案若因預算未獲准編列時,本署得以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
          契約。
    (二)公告文件含本案工作項目及經費明細表、契約書(草案)、委
          辦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
十一、本案連絡人:本署國際組○○○先生,電話:(02)2349–1500分
      機8410,傳真:(02)2771–7036,電子信箱:peter@tad.gov.tw
      。

附件:
附表-116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表.pdf
116年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委託案契約書(草案).pdf
委辦法人團體資格審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