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解釋

交通部73.06.07. 交路(73)字第一一六四七號函(一)

汽車貨運、路線貨運、貨櫃貨運業違規營業處罰標準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違規
營業處罰規定:
    第一次處五千元罰鍰、第二次處一萬元罰鍰、第三次
處一萬五千元罰鍰、第四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
個月、第五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二個月、自第六
次起每次吊扣該次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上述計次處
罰,自第一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屆滿兩年後重行計算。(
交通部73.06.07. 交路(73)字第一一六四七號函(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