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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路政司77.6.14.路臺監字第0六00六號函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因連續違反同一行為,經警方分別 照相舉發,擬予合併為一案處罰乙案。

    對於連續違反同一道路交通違規行為之案件,如相距
為六公里或六分鐘以內,經警方分別逕行舉發二件以上,
均予合併一案處罰,本司原則同意,惟應限於以照相逕行
舉發之案件為限,若係由執勤警察當場舉發之違規案件,
行為人即有立即改善之義務,故可連續處罰,不得合併為
一罰,至於高速公路逕行舉發違規之照相測速器,其設置
地點,宜比照。(交通部路政司77.6.14.路臺監字第0六
00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