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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號函

關於消防隊員有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職務疑 義乙案。

    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各級勤務機構因治案需要
,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
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復依消防法、
臺灣地區消防警察勤務注意事項等消防法令規定,消防警
察勤務並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勤務項目。準
此,消防隊員如非依法經其上級長官之指揮、調度服前述
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不得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
駕照。(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