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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78.4.24.祺祥字第二一二號函)

為對於違規軍車之處理請由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實施告誡 或將違規情形轉知陸軍總部辦理乙案。

    國軍為全力配合政府整頓市區交通之決策,除已要求
駕駛確遵交通規則行車外,並由憲兵單位加強取締及配合
警察人員實施。對軍車違規之處理,請依「國軍編制內軍
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軍車違反交通法規或有違警行為,憲兵不在場時,由警
察執行告誡。」由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執行告誡或將違規
情形依所訂之違規檢舉卡轉知陸軍總司令部辦理。(檢舉
卡之信箱號碼更正為桃園龍潭九0六一九號)(國防部後
勤參謀次長室78.4.24.祺祥字第二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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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軍車違規(紀)意見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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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時  │地點│ 市 街            │
│    │              │    │      由 方至 方  │
│    │ 分           │    │ 縣 路            │
├──┼───────┼──┼─────────┤
│車號│              │軍別│                  │
├──┼────┬──┼──┴────┬────┤
│ 駕 │服裝不整│    │行 駛 吸 煙   │        │
│ 駛 ├────┼──┼───────┼────┤
│ 人 │車容不整│    │乘 坐 零 亂   │        │
│ 違 ├────┼──┼───────┼────┤
│ 紀 │態度粗暴│    │              │        │
├──┼────┼──┼───────┼────┤
│ 行 │爭先競行│    │超 速 行 駛   │        │
│    ├────┼──┼───────┼────┤
│    │故不讓道│    │違 規 超 車   │        │
│    ├────┼──┼───────┼────┤
│ 事 │逃避檢查│    │裝 載 零 亂   │        │
│    ├────┼──┼───────┼────┤
│    │搶越紅燈│    │轉 彎 不 減 速│        │
│    ├────┼──┼───────┼────┤
│    │路中停車│    │進入幹道前未速│        │
│ 違 ├────┼──┼───────┼────┤
│    │不聽指揮│    │平交道不停車  │        │
│    ├────┼──┼───────┼────┤
│    │不變燈光│    │逆 行 單 行 道│        │
│    ├────┼──┼───────┼────┤
│ 規 │跨線行駛│    │              │        │
├──┼────┴──┴───────┴────┤
│ 意 │                                        │
│    │                                        │
│    │                                        │
│ 見 │                                        │
└──┴────────────────────┘
檢舉軍車違規(紀)意見卡說明
一、為整飭軍車行車紀律預防車禍,特訂此檢舉意見卡,
    臺端如發現軍車有違規(紀)行為,請照表列各項填
    註,然後投郵擲寄本部,當竭力糾政藉符雅望。
二、如承惠示應興應應革高見,俾作改進南針,尤為竭誠
    歡迎。
三、本卡郵費由本部結付,請免貼郵票。
四、違規(紀)事實請在各項下之方格內畫一「ˇ」記號
    ,如有特意見,請在意見欄內分別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