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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74.9.26.交路字第一九九二二號函

解釋計程車違規營業之舉發及裁罰認定要件之規定

一、關於計程車駕駛人在鐵、公路車站內零星攬客往某地
    ,是否即構成違規營業乙節,除乘客與駕駛人業經合
    意不按錶收費,及乘客已搭乘之事證確鑿,有汽車運
    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適用外,如駕駛人僅在車站
    內招攬乘客,而乘客尚未搭座或無事實可證乘客與駕
    駛人就車資另有合意,則不能謂已構成計程車違規攬
    客營業,自無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適用。
二、關於取締計程車違規營業是否應由監警聯合稽查小組
    執行?舉發時是否需使用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
    知單?並製成筆錄或違規事實說明書;共同簽證認定
    始合乎規定程序?又交通警員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填製者之舉發程序是否有效乙節,原則同意
    比照取締遊覽車違規營業作業手冊及取締違規營業相
    關注意事項辦理,惟此非為裁罰違規營業之必要條件
    ,最主要者應著重於舉發之事實行為是否構成違規營
    業及違反汽車運輸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營業,固
    然能名符其實,但亦不排除其違規營業行為之處罰,
    以達毋枉毋縱公平公正目的。
三、關於計程車及小型自用客車違規營業之處分對象究應
    以車主抑或以駕駛人乙節,既稱營業自應以營業主體
    之車主為其處分對象。(交通部74.9.26.交路字第一
  九九二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