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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78.8.18.交路字第0二四0六0號函

為汽車肇事致人受輕微表皮刮傷或擦傷,是否可依未傷人 裁處乙案。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所稱致人
    受傷之「傷」,已包括輕傷與重傷,本案汽車既有肇
    事致人受傷之事實,則無論是否僅輕微表皮刮傷或擦
    傷,似均應依規定裁處。
二、惟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道路交
    通事故僅有財務損失或經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
    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故本案似可依本原則辦
    理免予追究責任,然若經報告警察機關或警察機關自
    行查獲時,仍應依有關規定處罰。(交通部78.8.18.
    交路字第0二四0六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