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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1.12.24. 航港字第1011810311號公告

主旨:交通部航港局依據商港法第 9條辦理基隆港、蘇澳港、臺中港、高
      雄港、花蓮港等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
      除免經航港局核准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一、商港法第 9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部航港局就旨揭事項,各港區劃定免經航港局核准區域如下:
      (各港公告區域圖如附圖)
    (一)基隆港正濱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蘇澳港南方澳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三)臺中港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臺中港倉儲轉運專業區。(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五)高雄港工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六)高雄港國防設備專業區。(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七)花蓮港漁業專業區。(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二、前揭商港區域經公告後,該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
      建或拆除事宜,由所屬主管機關管理,免經交通部航港局核准。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交通部航港局(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
      三段 1巷 1號,電話: 02-89782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