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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12.10. 交路字第1020041278號函

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

主旨:有關大型重型機車得否停放於路外機車停車場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2月3日北交停字1023181115號函。
  二、查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業
      將原僅限汽缸總排放量 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
      路權原則比照小型車,修正為汽缸總排氣量逾 250立方公分之大型
      重型機車原則適用小型車之行駛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據「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
      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
      本」明訂停車場允許停車之種類應公告標示,因此,路外機車停車
      場之管理機關或其經營業者得在大型重型機車進出及停放安全無虞
      之前提下規劃設置大型重型機車停車位,並公告標示相關管理事項
      。
  四、本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 09700001214號函說明二與前揭修正條文
      不符部分,自該修正條文施行日起即停止適用。
正本: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臺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交通事業管理小組、技監室(均影附說明一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