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7.19. 交航字第1020022892號函
遊艇管理規則第2條第2款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合船舶法第5條規定者
主旨: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陳請釋
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4日航舶字第1021710186號函。
二、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
合船舶法第五條規定,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
公司或法人團體,且持有非自用遊艇者。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