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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2.07.19. 交航字第1020022892號函

遊艇管理規則第2條第2款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合船舶法第5條規定者

主旨: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陳請釋
      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4日航舶字第1021710186號函。
  二、有關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內所稱「遊艇業者」應指符
      合船舶法第五條規定,包括中華民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
      公司或法人團體,且持有非自用遊艇者。
正本:交通部航港局
副本:本部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