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 及分區限制
主旨: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
止區域及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如附圖坐標所
示)。
二、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動力區(A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6:00~18:0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操作乘騎橡皮艇、香蕉船、拖曳傘、拖曳浮胎
、滑水板等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二)非動力區(B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6:00~18:0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三、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1項
、第 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活動。
四、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須穿越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之必要時,應儘
速通過不得停留,並應注意往來船隻。
五、航行潟湖水域之船舶,應主動避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
及相關設施,以維護水域遊憩安全。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7.03. 觀鵬管字第107
0300354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