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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航港局 107.08.08. 航舶字第1070060924號函

有關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疑義

主旨:有關貴府針對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8月2日府觀交字第1070160740號函。
  二、有關小船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30海浬以內
      ,主要考量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相關安全設備而定之,其距
      岸30海浬係指航程中應不得超出海岸30海浬之海域航行;惟請注意
      各別小船航行水域仍應本局核發小船執照上之註記為限。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本局東部航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