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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 109.04.20. 交路字第10950048837號公告

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 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法 施行日期起生效。

主旨:公告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鐵道局、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交通部航港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交通部對受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
      定之相關業務,並自該辦法施行日期起生效。
依據: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
  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
      興辦法第十五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事項委任交
      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旨揭辦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交通部鐵道
      局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三、旨揭辦法第四條第七款所定事項委託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
  四、旨揭辦法第六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局辦理。
  五、旨揭辦法第七條所定事項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六、旨揭辦法第八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委託桃園國際機
      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七、旨揭辦法第九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
      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八、旨揭辦法第十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及委託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分就業管部分辦理。
  九、旨揭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航港局辦理。
  十、旨揭辦法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