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
主旨:公告本局「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自 109 年 8月 1日起實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 1項第17款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4項。 公告事項: 一、本局訂定「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除泰山 轉接道外,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放寬路段範 圍分為 6種道路線形,相關起迄參考點說明如下: (一)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右線」或「 1000m」 標誌(減速車道起點上游約 1公里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 起點。 2.終點:以入口第 1組速限標誌(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 公尺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二)同向僅有出口匝道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右線」或「 1000m」 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2.終點:以出口匝道鼻端之主線下游約 400公尺適當處之速 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三)同向僅有入口匝道 1.起點:於匯流處上游 500公尺增設「匝道會車(右側來車 )」標誌,並設「前方 500公尺」附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 2.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之主線下游約 400公尺適當處之速 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四)分離鑽石型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 放措施)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右線」或「 1000m」 標誌(減速車道起點上游約 1公里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 起點。 2.終點:以入口第 1組速限標誌(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 公尺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五)服務區或休息站(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 措施) 1.起點:以入口匝道前之 1公里預告標誌牌面作為開放路段 起點。 2.終點:以出口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公尺適當處設置之 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六)轉接道 1.汐止端 (1)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出口匝道」開放措施。 2.五股:併同五股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 道」開放措施。 3.泰山:不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超車,應依標誌、標線行 駛。 4.中壢:比照「分離鑽石型交流道」開放措施。 5.楊梅端 (1)北向:併同楊梅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 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二、檢附「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