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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109.07.27. 管字第1091860976號公告

公告本局「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

主旨:公告本局「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自 109
      年 8月 1日起實施。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 1項第17款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
      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4項。
公告事項:
  一、本局訂定「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除泰山
      轉接道外,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放寬路段範
      圍分為 6種道路線形,相關起迄參考點說明如下:
      (一)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右線」或「 1000m」
              標誌(減速車道起點上游約 1公里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
              起點。
            2.終點:以入口第 1組速限標誌(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
              公尺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二)同向僅有出口匝道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右線」或「 1000m」
              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2.終點:以出口匝道鼻端之主線下游約 400公尺適當處之速
              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三)同向僅有入口匝道
            1.起點:於匯流處上游 500公尺增設「匝道會車(右側來車
              )」標誌,並設「前方 500公尺」附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
            2.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之主線下游約 400公尺適當處之速
              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四)分離鑽石型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
            放措施)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出口預告「右線」或「 1000m」
              標誌(減速車道起點上游約 1公里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
              起點。
            2.終點:以入口第 1組速限標誌(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
              公尺適當處)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五)服務區或休息站(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
            措施)
            1.起點:以入口匝道前之 1公里預告標誌牌面作為開放路段
              起點。
            2.終點:以出口加速車道終點下游約 400公尺適當處設置之
              第 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六)轉接道
            1.汐止端
             (1)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出口匝道」開放措施。
            2.五股:併同五股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
              道」開放措施。
            3.泰山:不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超車,應依標誌、標線行
              駛。
            4.中壢:比照「分離鑽石型交流道」開放措施。
            5.楊梅端
             (1)北向:併同楊梅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
                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二、檢附「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 1份。

附件:
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