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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5.10.08. 交運字第1151203020號函

法規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修正第12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並自115年5月31日施行

第三條 [函釋]
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
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
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
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處之。
第三章 [函釋]
 稽查及民眾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