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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08.07.30. 交路(一)字第1088200323號函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第二十六條(旅行業營業程序) [函釋]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
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第二十七條(旅行業業務範圍) [函釋]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
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