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名稱:交通部觀光局 102.04.02. 觀國字第10210008921號公告
法規名稱: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2月19日,自發布日施行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辦理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國際 觀光行銷、市場推廣、市場資訊蒐集等業務。 觀光局得將前項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委託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 辦理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由觀光局支付之。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 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
觀光局委託之法人團體,以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辦理業務之範圍。 二、委託辦理業務之期限。 三、申請資格與程序。 四、甄選及評審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