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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條文內容

解釋名稱:交通部 111.08.23. 交航(一)字第11198001743號公告

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第十條 [函釋]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
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
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
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
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
第十三條 [函釋]
船舶運送業未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者,交通部得令其改正或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直
航許可。
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
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
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應立即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應立即廢止其許可
,並得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許可。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處置。